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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城镇污水厂进水超标致出水超标的法律责任探究

时间:2021-01-25 09:06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刘晓军、余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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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对进水水质进行分析,判断进水水质超标情况是否超出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水平或处理能力;

其二、对污水处理厂采取的的应急措施进行分析,确认应急措施的及时性、 准确性,判断该应急措施下对污染物的处理限度;

其三、结合前述分析,判断进水超标与出水超标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导致超标结果的原因是处理不善还是处理不能的最终结论。

(三)明确运营单位和监管部门在应急状态下的相应职责

进水超标属于污水处理厂的应急事项,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发生进水超标时,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和监管部门均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污水厂处理厂应对进水水质异常的应急措施通常包括:工艺工况调整、污染源调 查、紧急停止进水。污水处理厂除对工艺工况调整具有完全主动权外,其他措施均有赖于政府监管部门的支持与回应,否则既无法对污染源的排放行为进行处置,也不得未经监管部门同意而擅自停止或减少进水。由于现行政策法规并未明确监管部门核查处理的期限,亦未对监管部门的响应和配合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在实践中,没有回应或回应不及时的情况屡见不鲜,从而导致污水处理厂陷入极其被动的状态。生态环境部《通知》第三点中就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应急响应予以明确,“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后,按规定启动响应机制。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且污水达标排放的,不认定为不正常 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笔者认为,通知对应急响应要求的进步应值得肯定,但无论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还是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度的建立,生态环境部门本身 仍存在极大的自由解释空间,因此,只有在立法层面对监管部门在进水超标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响应期限予以明确与限制,才能在发生此类事件时,督促监管部门与污水处理企业形成协同效应,共同查处污染源头,及时采取应急预案,预防 污染后果的发生。

结语

“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法律责任不清已经困扰污水处理行业多年,不利 于国家大力提倡的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化发展进程;而不同地区、不同尺度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也容易造成运营单位、社会公众对环保监管公平性、公正性的质疑, 不利于环保监管和改善营商环境。因此,这个问题的根本解决,有赖于污水处理行业、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基本共识,即环境保护立法及行政处罚最终目标是 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应当以控制并惩处污染源 为基础,监督污水运营单位勤勉尽责为核心,这不仅仅需要环保部门的支持与理 解,在立法、司法层面也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 90 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2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三、规范环境监督管理(三)合理认定处超标责任。……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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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军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从事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行业的法律服务近二十年,为政府部门、行业领先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尤其擅长水务行业特许经营、投融资并购和项目谈判,对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的全程风险控制有深入研究。多年来负责和承办了众多水务行业的市场化改革、特许经营及PPP项目,代表环境治理企业处理了多起环保行政处罚案件,还受邀担任部分省市的专家评审,参与制定污水处理、城市供水、二次供水、中水回用等水务行业标准和相关管理规章、规范。

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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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韵律师,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行业法律服务,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及环保类行政处罚的争议解决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余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全程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构建,尤其在污水处理厂应对环保行政处罚方面拥有独到的专业见解。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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