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如何组织移交二次供水,破局关键在哪

时间:2026-05-14 10:08

来源:E20供水圈层

评论(

显然,供水服务质量和成本控制的关键,并不只是设施硬件本身,更在于是否建立了与二次供水分散化、复杂化特征相匹配的运维体系。除了老旧小区设施确有必要更新改造之外,以商品房为主的绝大多数二次供水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材质符合卫生规范,即使个别部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水质、水压或能耗等某方面妨碍供水安全,也仅需要针对性局部更换或维修,大面积改造反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关键在于信息化运维体系: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基于完整数据信息的远程监控、线上巡检、故障报警生成工单、外业App全程作业指导,不但大幅节省人力、提高服务效率,通过服务公示信息化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实现市民满意、社会认可;更应强调的重要价值还体现在基于完整数据信息的AI技术应用,才能够真正解决分散而复杂的二次供水现场运行控制和管理难题,支撑实现从二次供水现场到厂网全系统的优化运行、节能降耗,真正有效控制供水服务成本。

三、“监控先行、按需改造、以监协管、分批移交”是更务实的路径

在财政支付能力和水价承受力都受到约束的现实条件下,二次供水管理不宜简单套用“大规模整体改造后再统一移交”的单一路径。相较于大规模设施整体改造,二次供水信息化监控运维系统的建设投入通常更低,且能够覆盖更大范围的小区和设施,具有较明显的投入产出优势。

因此,更可行的路径应当是:监控先行、按需改造、以监协管、分批移交。 也就是说,通过信息化监控系统把二次供水设施“看得见、管得住、评得准”,根据运行数据判断哪些设施确有改造必要、哪些设施可以通过局部维修或优化运维解决问题,避免仅凭建设年限或主观判断进行大面积改造,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投入。

理论上,二次供水监控网络覆盖并且数据接入运维信息化系统的小区,供水企业即具备接管开展高效运维的能力。但现实中,水价难以及时调整到位,新增运维成本费用超出供水企业经营承受力,“阶段性”维持物业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的运维责任,实行供水企业“以监协管”,后续随着水价调整再分批逐步移交,具有现实可行性。

所谓“以监协管”,供水企业暂不全面替代物业或产权人承担全部运维责任,在共有供水设施尚未完成依法移交、运维成本尚未完全疏导之前,供水企业依托信息化监控系统,对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状态进行监测、预警、指导和应急协助;物业或原管理单位继续承担日常运维责任,通过监控系统的信息和作业指引开展运维业务,政府部门负责监督考核。其本质是一种过渡性、低成本、可监管的协同治理机制。

具体可分四步推进:

第一步,形成共识。由住建、水务等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财政、国资等部门及供水企业,结合地方财政支付能力、水价调整空间和设施现状,评估“先改后接”“整体移交”“以监协管”等不同路径的成本和可行性,形成适合本地实际的推进方案。

第二步,明确投资和资产属性。对二次供水监控运维系统的投资主体、资产属性和成本疏导方式作出明确安排。属于供水基础设施的,可由供水企业投资并依法纳入供水成本;属于政府组织改造内容的,可纳入财政资金或专项资金统筹。

第三步,建设监控运维平台。强调不以设施改造为前提,推进监控网络和智慧水务体系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覆盖,实现小区供水设施档案、运行状态、水质水压、安防状态、故障报警等完整信息接入,形成状态可监测、服务可管控、责任可追溯的监管基础。

第四步,分类推进移交。对运行良好、监控数据稳定、成本边界清晰的小区,可优先依法移交供水企业运维;对存在明显水质、水压、能耗或故障问题的小区,先按需改造、再接管;对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小区,阶段性实行“以监协管”,并纳入后续水价调整和改造计划统筹。

结语

二次供水管理的难点,从来不只是设施老旧,也不只是资金不足,而是产权、责任、成本、监管和服务之间长期没有形成闭环。

《供水条例》实施后,地方政府依法组织推进、供水企业依法提升服务能力、业主依法履行相关责任,都将成为二次供水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财政支付能力和水价承受力均受到约束的现实条件下,简单复制“先整体改造、再统一移交”的高成本路径,未必是最优选择。以信息化监控为基础,实行监控先行、按需改造、以监协管、分批移交,更符合当前行业实际,也更有利于把《供水条例》的制度要求真正转化为可执行、可持续、可评价的治理成效。


12

编辑:赵凡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13521061126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