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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组织移交二次供水,破局关键在哪

时间:2026-05-14 10:08

来源:E20供水圈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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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条例》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二次供水”这一长期困扰地方政府与供水企业 “要不要做”的选择题,转变为责无旁贷的“如何做”必答题。

从2015年《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以下简称《四部委通知》)开始,多年来,各地在新建二次供水设施规范化、老旧小区不合格设施改造并移交供水企业运维等方面的工作普遍已取得初步成效,但由于改造耗资巨大,财政补贴难以持续,成本计入水价又远超社会承受力,因此,很多地区二次供水移交供水企业专业化管理在实践中陷于停滞,供水“最后一公里”问题悬而未决,成为阻碍行业发展最突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矛盾之一。

《供水条例》以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为立法目的,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共有供水设施)的相关主体责任和工作要求,以及供水经营服务、价格管理等政府监管的规定。对照条例要求,二次供水相关投诉和诉求,已不能简单停留在“管理责任”的边界讨论中;推动共有供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专业化运维,也不能简单等同于“一改了之”。

一、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施政落脚点”必须考虑财政支付能力和水价承受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供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供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六条 ……居民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调压调蓄设施及其他共有供水设施(以下统称共有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

二次供水管理显然属于供水工作的重中之重问题,关键在于不同的管理政策以及实施路径,耗资差异巨大,财政的承受能力将主要影响政策和路径的可行性。实践证明,历年来各地按照《四部委通知》出台的“先改后接”政策,对财政补贴形成依赖,随着疫情后财政趋紧,推进效果明显弱化。

第二十六条 制定、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促进节约用水、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因供水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单位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条例明确供水事业坚持公益属性,体现在价格机制上执行严格的政府定价以及缺口补偿。水价的定价程序,首先经过成本监审,得出准许成本,按照准许收益率计算出准许收入,根据水量换算成“准许单价”,然后由物价部门综合考虑社会承受力、相近地区价格水平等因素,形成“建议单价”,经公开听证程序并报政府办公会议批准最终“执行单价”。实际中,地方政府着重考量社会承受力,往往在准许单价基础上“砍一刀”作为最终执行单价,对比准许收入存在较大缺口,是全行业的普遍现象。

供水价格对于水厂管网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运营费用等原有准许成本尚且存在缺口的情况下,再加上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折旧、利息、运营费用,会进一步加大水价调整压力。按照条例规定,调价缺口属于地方政府的补偿责任,但目前地方财政乏力已成不可回避的普遍问题。此外,在产权未依法转移、改造资金来源和资产归属未清晰界定的情况下,供水企业投入改造资金能否作为有效资产计入成本、能否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较强的政策和审计约束。

第二十九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改造后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对前述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将其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的,运行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强调“依法”是指小区业主共有设施的产权受《物权法》(民法典)保护,共有产权的权利义务不因共有设施交由供水企业负责专业化运维以及政府组织实施改造而改变。结合前述供水定价原则以及政府补偿责任的规定,共有供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运维以及政府组织实施改造的法律关系是清晰明确的。

关键在于具体的管理模式和政策,改造投入以及运维成本差异巨大。若水价空间或财政支付能力充裕,改造投入和运行维护可按较高标准施行;若当地社会对水价调升的可承受幅度有限,则有必要降低改造投入和运维成本,否则,不但形成政府补偿的沉重压力,而且,供水企业经营难以承担,必然顾虑重重、裹足不前。

因此,地方政府在推进二次供水管理时,不能只讨论“是否移交供水企业”,更要同步回答三个问题:一是财政能否持续承担改造投入;二是水价能否合理疏导新增运维成本;三是改造、运维、监管责任如何依法分担。离开这三个前提,单纯要求供水企业全面接管,既难以持续,也不符合成本约束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二、供水企业“履责出发点”是拿出成本最优、效果最好的方案和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与供水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供水有关服务范围、标准、规范、要求以及服务质量评价、退出机制等事项。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供水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等,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用户提供安全便利、连续稳定、计量准确、公开透明的供水服务。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控制生产经营成本。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调压调蓄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有关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并公开水质信息,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条例对供水企业的要求是服务质量和效率,以及成本控制。但在以往多年的供水企业接管二次供水政策实践中,各地普遍存在“设施改造即等于提升服务”的误区:主管部门着重改造移交后的责任转移,供水企业则关注改造工程如何实施,结果是花费了巨额的改造资金,供水企业却仍然以现场巡检、热线接警之后派员查障维修的传统模式开展运维作业。由于二次供水泵房星罗棋布,现场设备组成及相互关联复杂,依靠人海战术必然故障响应滞后、查障修复时效差,不但服务质量难获群众满意,而且人工成本、维修物料等运行维护费用过高,严重加大水价成本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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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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