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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污染防治要防控为主 立法先行

时间:2013-03-05 10:13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郑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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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企业地下排污”、“垃圾场渗滤液威胁地下水环境安全”等各种地下水污染事件频频曝光,受到社会各界关注,迫使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关键到底是什么?就此问题,在中国水网组织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题采访活动中,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王红旗教授指出,地下水具有隐蔽性,污染防治和治理修复难度大,“坚持‘防控’为主,通过法律手段严格监管,是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有效途径。”

污染形势严峻 立法需先行

我国地下水污染形势严峻,王红旗告诉中国水网,“目前地下水污染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向地表排污造成的面源污染,二是河流污染对地下水造成危害的线源污染;另外是由矿山开采、企业排放、垃圾场渗漏、加油站(库)泄漏等造成的点源污染。地下水具有隐蔽性,污染难于发现,我国地下水的污染治理水平相较于地表水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王红旗指出,目前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体系不健全,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尤为重要,通过立法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便于监管。随着地下水污染物成分的复杂化,我国亟须建立新的地下水水质监测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为监测工作提供依据。在当前形势下,做好地下水污染的调查,加快推进《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防治规划》)的实施,都将加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发展进程。

企业排污管道的渗漏、非封闭型的排污管道甚至偷排行为,已经成为地下水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王红旗表示,国家应该通过环境审计制度等法律手段约束企业排污行为。相较于地表水的流动性和大气的扩散性,地下水污染更便于核查和溯源,地下水流动速度慢、流动区域小,一旦污染,五年或十年后仍能够追溯到排污的企业。因此,从立法角度监管企业的环保责任,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验收、后评估、环境审计等环节监控企业行为,通过环境审计制度追究企业责任,将有效地规范企业环境保护责任。

监测治理难度大 防控是关键

“目前我国对地下水的监控主要是区域性的水质监测,而对于重要污染源,例如大型垃圾场或大型排污企业,对地下水影响过程的监控,难度更大,成本更高;由于早期制订的地下水水质标准修订工作滞后,缺少对有机污染物的监测和评价,影响了对我国地下水污染程度的正确评估”。王红旗向中国水网记者介绍说,地下水一旦污染,由于地层结构的复杂性、污染物和污染途径的隐蔽性、地下水环境的难恢复性等,污染治理难度很大,不仅期限长,而且成本高,远远困难于地表水和大气污染治理”。

国家在“十二五”投入了专项资金开展地下水污染监测网的建设和研究,但是建立全国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王红旗强调,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关键在于“防”和“控”:一是要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和土壤,二是要做好控制性工程,并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是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头等重要内容”,王红旗指出,对于目前正在开采的水源地或备用水源,以及潜在水源的防护,关键在于平衡社会经济发展与地下水饮用水源防护之间的关系。以北京为例,北京地下水水源保护区也是城市建设区,防护难度大,因此不同级别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尤其需加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及补给区的保护,通过国家建设规划的实施,将具有潜在污染性的项目建设远离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时加强项目审批和防护措施的落实,严格监管,做好地下水污染的防控工作。

王红旗指出,社会各界要共同关注地下水环境,以《防治规划》为基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尤其是快速推进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法的制订,从防护、污染源调查、监控、修复等多个领域整体推进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当前国家正在制定关于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的政策、标准、风险评价体系;在技术领域,研发了包括PRB技术、化学氧化技术、地下水抽提处理技术、地下水帷幕控制等多种修复与防控技术,北京、辽宁、江苏、湖北、浙江等地也正在积极开展地下水修复试点工程,将有力推动我国地下水修复产业的发展。

 

编辑:郑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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