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对串通投标的追责条款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或其工作人员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现场记录,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追责条款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参照本办法,对通过其电子交易系统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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