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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出台招投标现场管理新规 鼓励运用AI模型赋能招标评标全流程

时间:2026-07-17 16:42

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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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于采用暗标评审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运用技术手段对投标文件进行匿名处理:

(一)统一投标文件格式;

(二)隐藏投标人名称、标识、人名等特征信息;

(三)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项为单位,对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进行随机排序和自动编号。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积极应用人工智能模型解析招标文件内容和投标文件响应度,辅助评标专家开展评标或者生成结果供评标专家参考。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开展调查取证、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支持数字证书跨区域、跨平台兼容互认。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填写或者输入的招标投标交易信息进行校验,保障数据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同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关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并按照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的共享范围,及时响应信息共享需求。

第三章  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现场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招标投标全过程的书面资料、电子数据、音视频资料等进行保存。

第二十条  对于通过纸质方式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应当保存在交易现场产生、获取的书面资料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包括项目审批文件、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过程记录、 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等。

第二十一条  对于线上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应当对下列电子数据进行保存:

(一)招标计划、提前公示的招标文件;

(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五)资格审查过程及其报告、开标过程及其记录、评标过程及其报告、定标过程及其记录;

(六)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

(七) 中标合同;

(八)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保函(保单)提交情况;

(九)交易中心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提醒的情况;

(十)其他反映招标投标情况的电子数据。

交易中心记录前款所列电子数据时,应当一并记录交易系统登录人员、操作时间、网络地址以及相关文件创建标识码、制作机器码等反映电子数据来源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当配备必要的音视频监控设施,对发生在开标区、评标区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形成完整的音视频资料。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或者招标投标活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招标项目为单位,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制作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

对于全流程线上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制作电子卷宗的,可以不再制作纸质卷宗。

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自形成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查看、复制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

第二十五条  鼓励交易中心运用人工智能模型开展智能见证和信息管理,对招标投标交易信息进行智能命名与归类, 自动生成招标投标现场记录卷宗。

第四章  异常行为提醒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进行提醒,督促引导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在交易现场规范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人存在下列异常行为,应当进行提醒: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填写错误;

(二)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 内容、范围、数量或者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条件、获取招标文件方式和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方式和截止时间,评标方法类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等内容;

(三)招标文件未包含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定标方式等内容;

(四) 中标候选人公示未载明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或者其他信息存在错误;

(六)未进行中标结果公示、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存在错误;

(七)招标人存在的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异常行为,应当进行提醒:

( 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规范正确录入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二)未在拟发布的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其他可能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异常行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评标委员会作出提示: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提供资质、资格、业绩、奖项、信用等信息与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不一致;

(四)项目负责人正在其他在建项中履职;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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