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夯实基础能力,不断提升依法监测水平
(一)健全监测法规制度体系
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和《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体系。围绕监测网络管理、质量管理、数据管理和监测评价等出台系列制度文件,建设完善监测服务管理平台。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推进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健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
(二)推进监测标准体系革新
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管理改革,建立分类分级标准体系。以业务需求为牵引,开展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现行标准清理评估,推进老旧、交叉和不适用标准整合修订或有序退出。建立标准适用性、等效性验证等机制,推动监测新技术应用。强化监测标准对新污染物、温室气体、生物多样性、自行监测监管等重点领域及关键业务流程的支撑作用,制修订智能实验室、智能站房、智能遥感解译等一批数智化转型所需标准化文件。推动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研发及计量规范制修订。
(三)加强部门协作与数据共享
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气象、数据、林业草原等部门,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网络及重大项目等跨部门协调合作机制。依托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推动部门间监测数据资源共享及联合分析应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制度,建立动态优化机制。
(四)着力提升地方监测能力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强化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监测资源统筹配置,实施一批强基层补短板工程,提升基层污染源监督监测、自行监测监管等能力,推动装备和人员配置向“测管并重”转变。鼓励各地采用“一证多场所”等方式整合优化监测资源。建设应急监测物资储备库和专家库,建立跨区域、上下游应急监测联动机制,形成陆域2小时应急监测响应圈,提升近岸海域应急监测响应时效。实施监测队伍知识更新工程,面向新型监测场景和技术手段,革新技术培训体系,健全上岗考核机制,优化技能比武赛项,锻造一支适配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要求的专业人才队伍。
七、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规划实施统筹推进和指导监督,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落实行政区域内规划任务,细化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序落地。建立与监测事权相匹配的常态化经费保障机制,加强重大工程多元化资金筹措。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推广地方典型经验做法。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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