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排放限值确定、监测监督与效益可行性分析
在排放限值的确定方法上,《导则》针对不同类型园区分别规定技术路径:单一行业型园区依据适用的行业排放标准确定;行业类似型和行业主导型综合园区可采用水量加权法结合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确定限值,且不得宽于主导行业排放标准;行业差异型园区可统一规定限值或对单个园区分别管控。在监测与监督方面,《导则》要求污染物监控位置设在污水总排放口,污染雨水不得从雨水排放口排放,必须收集处理后由总排放口排出;鼓励开展水平衡核算、综合毒性超标溯源分析以及定期水质全分析,建立涵盖常规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和新污染物的总清单。在效益和可行性分析上,《导则》要求不仅评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要开展碳减排效益分析,同时从技术达标可行性、成本影响及现有监管能力三个维度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标准既先进又可落地。通过以上系统设计,该导则为地方制修订更具针对性、协调性和可执行性的园区排放标准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框架,对推动工业园区绿色低碳转型、防范水生态环境风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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