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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日正式实施!《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时间:2026-06-23 11:25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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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常态化防治工业水污染、持续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统一、规范各地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4-2026)。本标准为首次发布,于2026年4月7日批准发布,202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化工环保协会等单位牵头起草,生态环境部负责标准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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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背景与核心定位

这是我国首次发布针对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制修订的专项技术导则,其核心定位是指导和规范地方开展标准制订工作,适用范围涵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内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该《导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工业园区水环境管理从单个企业达标排放向园区整体集中处理设施精准管控的深刻转变,旨在破解过去“集中排污”的困局,真正实现科学治污、精准施策。

02 基本原则与管理要求

《导则》确立了标准制订的四大基本原则,即分类管理、全面防控、科学可行、依法合规。其中,分类管理是核心抓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园区发展现状,将园区分为单一行业型和综合型两大类。单一行业型指园区内企业属于同一行业且执行相同排放标准,如电镀园区、印染园区;综合型则进一步细分为行业类似型、行业主导型和行业差异型。针对发展成熟、数量较多且环境影响显著的园区,应制订统一的园区排放标准;其他园区则可按照“一园一策”原则确定排放管控要求。同时,《导则》强调全面防控要求识别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各类水污染物,科学可行要求统筹受纳水体改善需求与技术经济可行性,依法合规则明确地方标准不得宽于国家标准。

03 技术路线与需求分析

《导则》给出了完整的技术路线,从标准制订需求分析开始,依次经过主要技术内容确定、效益可行性分析,最终形成标准文本与编制说明。在制订需求分析阶段,要求开展三项核心工作:一是调研辖区内工业园区的类型与发展情况,摸清数量、分布、企业构成及污水排放量;二是评估园区污水的水生态环境影响,重点筛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放贡献高、对受纳水体存在较大风险的园区,纳入重点关注清单;三是评估现行排放标准或管控要求的适用性,如果存在污染物项目不全面、风险防控不精准、排放限值不合理等情形,应当启动园区排放标准制订工作。这一流程确保了标准制订不是“拍脑袋”,而是建立在详实的实证数据与科学评估之上。

04 污染物管控亮点

——新污染物、综合毒性与含盐量

《导则》在污染物项目的设置上体现了极强的前瞻性和风险防控导向,尤其突出了三类创新管控要求。第一,新污染物管控:明确要求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的污染物纳入标准,特别是全氟辛酸(PFOA)及其典型替代品(如六氟环氧丙烷三聚酸、六氟环氧丙烷二聚酸、全氟丁烷磺酸),对于由PFOA生产或使用行业组成的园区,或出水中含有PFOA的,必须设置PFOA项目。第二,综合毒性控制:针对金属冶炼、电镀、电子、印染、制药、农药、石油化工等具有水生生物毒性风险的行业,要求在园区排放标准中设置综合毒性控制项目,从整体上管控污水排放对水生态环境的复合影响。第三,含盐量控制:对腌渍食品加工、制药、农药、页岩气开采、石油炼制、煤化工等排放高含盐废水的行业,应设置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或全盐量等项目。这些规定标志着我国工业园区水污染物管控正向精细化、系统化、现代化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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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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