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法治营商环境,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针对轻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为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现向社会公布2起涉及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福建某传媒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情简介】福建某传媒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市同安区,主要从事亚克力、铁制广告牌加工,2024年12月17日,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建成水帘喷漆柜、激光亚克力雕刻机,但未进行生产作业,也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查处情况】鉴于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在检查发现后已立即将水帘喷漆柜、激光亚克力雕刻机拆除,仅保留1台UV亚克力打印机,年使用油墨量在2吨以下,保留的生产项目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序号2规定的适用条件,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二、厦门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情简介】厦门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市同安区,主要从事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2024年12月16日,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3月1开始租用此地块,2024年9月25日开始安装洗沙设备等生产设施,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至今未建成。现场检查后,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查处情况】鉴于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影响程度小,现场检查后立即停止建设,并在检查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手续,符合《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序号2规定的适用条件,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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