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要加大统筹组织协调力度,全面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对于党中央高度重视、时间要求紧迫的重大立法项目,必要时统筹力量、组织起草、加快推进。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立法审查职能,提升立法审查质效,发现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退件情形的,司法部可以按照规定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对立法中的重大分歧,要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层级,妥善处理分歧,避免久拖不决。
附件:《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6件)
1.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2.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商务部起草)
3.监狱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4.医疗保障法草案(国家医保局起草)
5.社会救助法草案(民政部、财政部起草)
6.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起草)
7.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8.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金融监管总局起草)
9.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10.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财政部起草)
11.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12.商标法修订草案(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
13.水法修订草案(水利部起草)
14.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起草)
15.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起草)
16.金融法草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起草)
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电信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电力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法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公路法修订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信访法草案、机关事务管理法草案、教师法修订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草案、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献血法修订草案、不动产登记法草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防洪法修订草案、出境入境管理法修订草案、海关法修订草案。
二、拟制定、修改的行政法规(30件)
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2.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司法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
3.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起草)
4.住房租赁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5.快递暂行条例(修订)(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起草)
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司法部起草)
7.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起草)
8.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起草)
9.婚姻登记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
10.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修订)(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农业农村部起草)
12.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修订)(外交部起草)
13.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组织起草)
14.农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15.密云水库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起草)
16.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修订)(水利部起草)
17.商事调解条例(司法部起草)
18.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修订)(司法部起草)
19.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税务总局起草)
20.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起草)
2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司法部起草)
22.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生态环境部起草)
23.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起草)
2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中国证监会起草)
25.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国家新闻出版署起草)
26.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
27.城市供水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28.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起草)
29.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
30.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起草)
预备制定机动车生产准入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司债券管理条例、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监督条例、司法所条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历史街区与古老建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条例、卫星导航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
预备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反间谍法实施细则、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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