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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到2025年底,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超6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超99%

时间:2022-02-08 11:28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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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缺口。各市县要按照“因地制宜、查漏补缺、有序建设、适度超前”的原则,2022年12月底前科学确定城镇及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总体规模和布局。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要尽快实施新建、改扩建,加快补齐设施处理能力缺口。对人口少、分布相对分散或市政污水管网暂时未覆盖的地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污水处理设施差别化精准提标改造,不搞“一刀切”。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计建设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同步建设配套污水管网。(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5.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强农业农村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有效控制城市入河污染物排放。强化溯源整治,杜绝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对进水情况出现明显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2022年6月底前,县级城市人民政府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原则上,到2022年、2023年、2024年,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或完成工程量要分别达到40%、60%、80%;到2025年,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6.加快推进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各市县要按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和泥质,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适宜的污泥资源化利用技术路线。要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项目纳入本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城和建制镇可统筹考虑集中处理处置。限制在垃圾填埋场填埋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落实“节水即治污”理念,推进工业生产、园林绿化、道路清洗、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水生态改善需求,因地制宜采取人工湿地等水质提升措施,将再生水用于生态补水。(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7.加快推进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各市县要持续推进镇级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优先对南流江、九洲江、漓江等水敏感地区的镇级污水处理厂精准实施提标改造,稳步推进扩建改造,适当预留发展空间。积极推动供排水一体化,促进供水排水协同管理,发挥“1+1>2”效应。完善使用者付费、各级财政支持和其他支持构成的多元化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经费保障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8.规范污水接入服务和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各市县要建立健全生活污水接入市政管网报装制度,实现应接尽接、应收尽收。市政污水管网覆盖区域严禁雨污管网错接混接,杜绝生活污水直排入河。新建居民小区及公用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应当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要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污水乱接乱排直排行为的整治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各市县要对工业废水进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并组织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承接工业废水处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制定“一厂一策”方案,采取措施确保处理结果稳定达标。工业废水出水口自动监测数据应当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时共享。(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9.全面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各市县要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考核机制,定期开展监督考核。加强政府购买污水处理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污水收集管网运营维护管理机制,明确运营维护主体,强化提升运营维护水平。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解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的建设、运营等问题,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可持续发展。加快监管信息共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及时共联共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自动监测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等。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二)全面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和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

1.加快实施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改造。各市县要抓紧对实际填埋量超出设计处理能力的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实施综合改造,重点提升渗滤液处理能力,修复填埋库区渗漏点,加大人员、机械设备投入,完善雨污分流设施,提高填埋场处理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2.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新建改造。各市县在综合改造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同时,要抓紧谋划后续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特别是“十四五”期间生活垃圾填埋场即将填满封场的市县,要尽快启动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有效衔接,避免“垃圾围城”现象。重点推进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垃圾清运量在300吨/日以上(含300吨/日)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设施;垃圾清运量在300吨/日以下的地区,鼓励通过跨行政区域统筹的方式合建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同时配套建设大型垃圾中转站。新建扩建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要同步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炉渣处置设施;依托垃圾填埋场处理飞灰和炉渣的,要重点加强飞灰填埋区雨污分流和防渗设施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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