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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07-11 09:38

来源: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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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出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于2018年7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反馈我局。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

  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附件:1.定向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4.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1日                                               

  (联系人:冯  恺,高喜超;联系电话:68413837,68428670;传 真: 68413837,68428670;E-mail:shst@bjepb.gov.cn,kjchu@bjepb.gov.cn)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3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4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 11/307-2013《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  言

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DB11/ 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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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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