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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发布(附全文)

时间:2018-06-20 09:20

来源:宜春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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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宜春市人民政府发布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2018年5月底,全面完成全市国控、省控、县界断面消灭劣Ⅴ类水任务;2018年底,国家、省考核的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85.71%、90.00%,断面水质保持相对稳定,赣江流域肖江江口断面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水平;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Ⅲ类;进一步巩固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确保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以上;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下水质量极差点位比例不高于考核目标;2018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73%和3.28%,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较2015年削减0.324万吨、0.043万吨以上。具体详情如下: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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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8年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6月7日

2018年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5〕6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27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6〕4号)等要求,为有序推进2018年全市水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确保完成国家、省和我市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实现全市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18年5月底,全面完成全市国控、省控、县界断面消灭劣Ⅴ类水任务;2018年底,国家、省考核的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85.71%、90.00%,断面水质保持相对稳定,赣江流域肖江江口断面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水平;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Ⅲ类;进一步巩固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确保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以上;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下水质量极差点位比例不高于考核目标;2018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73%和3.28%,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较2015年削减0.324万吨、0.043万吨以上。

(二)分区域目标。

全市58个断面地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6.55%以上。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Ⅲ类及以上水平。2018年水环境质量分区域目标见附件1,2018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分区域目标见附件2。

二、主要任务

2018年,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主要任务为重点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牵头单位要做好任务分解,建立工作档案和台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各项任务完成。2018年底前各地、各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自查和总结。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分工见附件3,其它需要开展、完成的工作及措施按照《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6〕4号)文件要求开展。重点工作任务如下:

(一)工业污染防治。

继续推进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能力建设。加快做好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扩建规模的论证、规划和设计,合理规划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分期安排建设进度,确保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能力与园区发展和排污总量相适应。2018年6月底前,樟树市盐化工基地、奉新县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工程;2018年8月底前,宜春经开区污水处理厂、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万载县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完成除磷提标改造工程,外排废水总磷指标要求达到0.5mg/L(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中的总磷指标)。

继续推进工业园区配套管网建设。污水管网要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应收尽收”。所有园区完善污水管网建设,并建设污水管网观察、取样口,规范企业纳管排口,确保企业污水收集全覆盖。实行雨污分流,对园区雨水管网进行改造,企业规划红线内尽量采取明渠收集输送雨水,废除企业规划红线内老旧的雨水管网,防止污水雨水混流。对已破损的污水管网,尽快修复到位。有条件的园区可根据治污需要,对重点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实施单管或明管收集,特殊工业污水应分类、分质收集处理。加快完善樟树城北工业园、高安新世纪工业园、宜丰工业园等园区配套管网建设。

加强园区企业废水预处理。园区污水产排企业必须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达到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园区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医药、农药、制革、造纸、印染、电镀、印刷线路板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排的企业应对厂区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进行收集,并处理达标后通过污水管网外排,不得通过雨水管网排放。2018年8月底前,袁河、锦江流域重点涉磷企业要完成污水处理设施除磷工艺改造。

继续推进污水处理在线自动监测建设。园区污水总排口、雨水总排口应安装污水在线监控设施。园区涉水排放企业原则上只允许设立一个排放口,排放口应设立在厂界旁,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电磁阀控制开关、流量计和视频监控设施。其中,2018年6月底前,氮磷排放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完成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继续排查并及时取缔“十小”生产项目,防止已完成取缔的“十小”生产项目死灰复燃。依法禁止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电子垃圾焚烧等类别的小型企业或生产项目。

继续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督促加油站参照《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环办〔2017〕323号)的技术要求,更新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改造,并开展渗漏检测。双层罐和防渗池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和《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中的“第3部分:储罐的液体媒介系统”(GB/T30040.3—2013)等标准进行改造。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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