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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标准化运行维护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5-23 09:40

来源:杭州市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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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印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标准化运行维护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标准化运行维护评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8〕3号)的要求,编制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标准化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户内设施运维标准化评价指标;5.管网设施运维标准化评价指标;6.终端设施运维标准化评价指标;7.运维记录评价指标;8.运维人员行为规范评价指标;9.运维服务机构管理评价指标;10.安全评价指标;11.评价报告。

本标准由杭州市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中心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杭州市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中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长生路9号建委大楼,邮政编号:31000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杭州市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中心

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排水管理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聚光智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天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问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秀水环保有限公司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起草人:章燃灵、姚芩、胡晓峰、陈天麟、芮旭东、乔晓刚、王付超、何起利、钱科、陶卓、胡飞、方林、高峰、章忠华、陈昱霖、张六君、章嵘、马春雨、叶春芳、易嘉雨、许兴国、陆洪良

主要审查人: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标准化运行维护评价标准

1总则

1.0.1为规范运维服务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治污成效,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的标准化评价。

1.0.3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标准化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uraldomesticsewagetreatmentfacilities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的构筑物和设备等的总称(以下简称“处理设施”)。包括户内设施、管网设施和终端设施。

2.0.2运维标准化Operationmaintenancestandardization

为获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的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2.0.3户内设施Indoorfacilities

接户井之前的污水收集户内管网、户内清扫井、化粪池、隔油池等设施。

2.0.4管网设施Pipenetworkfacilities

接户井至终端设施进水口之间的设施。包括检查井、输送管渠、提升泵站和其它附属构筑物。

2.0.5终端设施Terminalfacilities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末端处理的构筑物和设备等。包括预处理设施、主体处理设施和附属设施。

2.0.6预处理设施Pretreatmentfacility

具有去除悬浮物、沉砂和调节水量水质等功能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总称,一般由格栅池、沉砂池、调节池等组成。

2.0.7主体处理设施Maintreatmentfacility

由厌氧处理设施、兼氧处理设施、好氧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等一种或多种组成,并包括消毒设施、计量设施、排放口等相关设施。

2.0.8附属设施Ancillaryfacilities

与污水处理工艺不直接关联的配套设施。包括标识牌、绿化、汀步、围栏、设备房等。

2.0.9运维服务机构Operationandmaintenanceserviceorganization

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提供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的专业技术服务公司或组织。

2.0.10运维服务站Operationandmaintenanceservicestation

由运维服务机构在合同项目所在区域建立,有固定办公场地、运维人员和相应运维设备的办事机构。

2.0.11运维小组OperationandMaintenanceGroup

运维服务站下设的现场服务队。

2.0.1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身份证Identitycardforruraldomesticsewagetreatmentfacilities

用于描述和记录一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特征的信息表达方式,其主要内容包括设施代码、建设信息、移交信息、地理位置、设施外观、设备组成、工艺流程及技术参数和验收报告等。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参与评价的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投入运行;

2一年内未发生安全事故;

3同一运维服务机构运维满一年。

3.1.2将参与评价的处理设施,应由运维服务机构向设施所在乡镇(街道)主管部门提出评价申请,申请表见附录B。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县(市、区)运维主管部门备案。

3.1.3评价年度宜为一个自然年度,评价有效期为2年。

3.1.4评价结果宜作为运维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和省市主管部门考核依据之一。

3.1.5户内设施宜由农户负责运维,管网设施和终端设施应由运维服务机构负责运维。

3.2评价指标和方法

3.2.1处理设施运维标准化评价指标应包括户内设施运维标准化评价指标、管网设施运维标准化评价指标、终端设施运维标准化评价指标、运维记录评价指标、运维人员行为规范评价指标、运维服务机构管理评价指标、安全评价指标等7项。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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