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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标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时间:2018-07-10 13:47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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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规定了具体评价内容与评价要求。

    通过恢复自然径流过程,来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自然径流过程的评价主要从径流体积(海绵体)、峰值流量、频率、水质等四方面来进行,也是海绵城市建设评价的主要内容。

1、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径流体积(海绵体)控制

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海绵城市建设径流体积控制设计的重要参数,其确定方法与应用见附录。

城市新建区应以维系生态本底条件下的水文特征为原则确定径流体积控制目标;城市建成区应以解决城市积水和内涝、径流污染等问题为出发点,根据改扩建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径流体积控制规模,有条件的建成区,在以问题为导向的基础上,参照新建区标准确定径流体积控制目标,最大限度的维系生态本底条件下的水文特征。

2、路面积水与内涝防治

通过径流控制、源头减排能够达到削减降雨径流峰值和错峰的效果,以缓解管渠的排水、除涝压力,同时也可利用下垫面的滞蓄功能和山水林田湖草的协同效应缓解内涝压力。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灰绿结合的措施手段,使城市雨水排水及内涝防治工程设计应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与《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的规定,有效应对与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相当的暴雨事件。

3、城市水体环境质量

雨水径流污染是城市水体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措施对径流污染进行控制,一方面可以缓解径流污染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从源头解决管网错接、混接等雨污分流难的问题。

黑臭水体治理的技术路线: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长“制”久清,海绵城市建设在控制径流污染与水质净化、岸线生态修复以及活水保质等方面都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灰绿结合,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和运维成本。

我国不同地区城市降雨特征、合流制管网运行情况、受纳水体水环境容量、溢流污染本底情况等差异较大,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工程经验和数据积累尚不足,本标准在总结美国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标准。

美国以调蓄措施为主的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标准主要为年均溢流频次、年均溢流体积削减率;以处理措施为主的控制标准主要为年均溢流污染物SS总量削减率与浓度排放限值、大肠杆菌浓度排放限值等。美国多个州年均溢流频次控制标准为4~6次;美国波特兰市年均SS总量削减率不低于70%,月均SS排放浓度不超过45mg/L,西雅图市年均SS总量削减率不低于50%,年均可沉降悬浮固体(Settleable Solids)排放量不超过0.3mL/L/h,月均大肠杆菌排放浓度不超过400CFU/100mL。我国南方某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年均溢流频次控制标准为不超过15次(控制前年均溢流频次为140次,削减率约为89%)。

除水体不黑臭的基本要求外,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水环境质量应有所改善,但对于雨天,总有极端暴雨导致的合流制溢流污染及分流制径流污染发生,因此,本标准对上下游断面水质变化的要求只针对旱天。

4、项目实施有效性

1)建筑小区:建筑小区应结合地形地貌进行竖向设计,尽可能采用地面汇流方式恢复或畅通雨水径流,实现“渗、滞、蓄、净、用”径流过程,控制屋面、道路、停车场、广场等的雨水径流。采取断接排水管网和减少排水口的方式,使雨水径流达到控制要求后,溢流排入到市政管网。

对于湿陷性黄土、地下水位埋深不足2m、渗透能力不足0.001m/d等区域,可渗透地面率指标不做硬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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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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