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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组织修订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水、大气、土该执行什么标准

时间:2017-04-26 15:52

来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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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官网4月25日最新公开发布《两部门关于组织修订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现组织申报新技术装备,征集修订意见,本次申报的环保技术装备,是指满足当前和“十三五”期间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需要,急需开发、应用和推广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详情如下:

两部门关于组织修订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函[2017]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和《“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67号),践行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先进环保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满足新形势下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对环保技术装备的新要求,促进工业绿色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2014年版目录)进行修订,现组织申报新技术装备,征集修订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本次申报的环保技术装备,是指满足当前和“十三五”期间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需要,急需开发、应用和推广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

(二)按所处技术阶段分为三类:

1.开发类,指急需开发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包括自主研发、国外引进、引进后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技术装备;

2.应用类,指技术基本成熟、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急需产业化应用示范的先进环保技术装备;

3.推广类,指技术已经成熟、需要加大推广力度、扩大使用范围的先进环保技术装备。

(三)按技术装备服务领域,本次申报的范围包括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水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理及综合利用设备、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电磁波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环境污染防治专用材料与药剂和环境污染应急处理设备等8类(核“三废”防治类技术装备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二、申报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有关单位进行申报;有关中央企业和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集团和本行业的申报工作。

(二)申报单位可以针对目录之外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进行申报,并根据类别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3),也可针对2014年版目录中技术装备的技术指标和适用范围等提出修订意见。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技术装备进行审核汇总,并填写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连同正式申报文件、申报表(一式三份)于2017年6月2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直接报送。电子版发送至hbc@miit.gov.cn。

三、联系方式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郭庭政

电 话:010-68205359

(二)科学技术部社会发展科技司

联系人:肖尧文

电 话:010-58881435

附件:1.开发类环保技术装备申报表

2.应用类环保技术装备申报表

3.推广类环保技术装备申报表

4.申请汇总表

5.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4年版)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0日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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