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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原则更适于我国环境污染存量的治理

时间:2009-07-28 11:31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周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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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微副研究员在环境高级战略沙龙会议上发言

  在环境污染的治理中,理论上普遍认为应该遵循始端原则即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原则,这也是被大众所熟知的确定污染主体责任量的原则。近期由清华大学和中国水网联合举办的第三届环境高级战略沙龙会议中,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刘微副研究员指出,如果这个原则履行的非常完全、非常完美的话,是一个非常理想的责任界定原则,但面对我国过去长期粗放经济增长方式已经造成的很多环境问题即污染存量,如果以始端原则执行的话根本不可能找到责任主体或者确定其过去长期所排放的污染量。还有另一种不适于采用始端原则的情况,就是有可能企业所缴纳的排污费并不能够抵消其造成的污染,面对这部分污染的增量问题也就是说企业不能完全承担以始端原则界定的治污责任。总体来说,在污染的存量问题以及部分污染增量问题治理中始端原则并不适用,刘研究员指出,这就需要采用受益原则即谁从污染治理中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面对污染的存量及部分增量问题,首先可以肯定的就是治污责任必然由政府承担,这个治理也肯定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如改善民众的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本区域的投资环境等等。以太湖治理为例,在大量扎实的调研和计算工作后,太湖流域周围县市的受益是可以量化的。可以说受益原则对于横向政府间责任的界定做到了量化的解决方案。

编辑:周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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