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探索“人口潮汐”现象明显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巩固深化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到2027年、203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分别达到65%、75%。(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8.加强涉磷重点企业整治。建立涉磷重点排污企业清单。优化工业园区产业结构布局,推动涉磷重点企业向园区集聚。加快推进食品工业园区管网改造、破损修复,加强小散食品企业达标排放监管。推动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深度治理、废水循环利用等工程措施。深化园区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等问题整治和规范化管理。支持酒类制造、农副食品加工等企业将可生化性强的废水作为污水处理厂碳源补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湖体生态保护与修复
9.优化河湖水资源配置。“四水”流域加强上下游水资源统筹配置,切实保障生态流量。加快推进洞庭湖四口水系综合整治、环洞庭湖水资源配置工程前期工作,推动实施沟渠清淤等项目。在洞庭湖“湖体”稳步推动生态疏浚工程,拓宽洞庭湖生态环境容量。到2030年,重点河湖生态流量达标率达到95%。(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深化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强化长江岸线生态复绿与化工搬迁场地修复。针对洞庭湖“湖体”,通过微地形改造、水文水质改善、动植物恢复等措施修复退化湿地。加强勘界立标与遥感监测监管,严厉打击填埋湿地、建设矮围网围等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到2030年,修复湿地面积20万亩。(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协同共治水平
11.强化协同监管。健全跨区域、跨部门协同机制,强化数据共享与资源整合,实现水文、水质、水生态、气象、污染源等政务数据互联互通。加大非法采砂、畜禽粪污等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力度。持续推进洗涤用品“禁磷限磷”专项行动。推行污水处理绩效付费管理等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项目统筹。每年推进实施一批重点总磷污染治理项目,强化项目前期、建设质量、运维等全过程管理。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帮扶,完善本行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管理机制等。(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科技支撑。开展重点河湖总磷来源解析、“排污口—降雨—断面水质”响应关系等基础研究。重点攻关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等关键技术。构建水生态考核监测网络,深化洞庭湖总磷污染测管一体化平台应用,积极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加强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省级层面持续落实“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闭环管控机制,严格考核奖惩,将总磷污染控制方案落实情况纳入美丽湖南建设成效考核、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工作统筹推进。加强财政资金投入、统筹和整合,支持重点工程建设。巩固省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成果,将总磷指标作为横向补偿资金测算依据。鼓励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凝聚流域保护和治理合力。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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