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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08 09:33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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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经云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等11个相关部门共14家单位印发了《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能有效弥补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机制的不足,体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自2018年以来,在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框架下,我省已构建了“1+N”的制度体系,“1”是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N是一系列配套办法,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等。

  与国家《管理规定》5章38条相对应,我省《办法》共5章39条,主要包含:总则、任务分工、工作程序、保障机制和附则。

  总则共12条

  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和目标、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及其工作职责、赔偿义务人及其赔偿责任、责任衔接、鼓励履责、举报处理等规定。

  任务分工共2条

  明确了省级各部门的任务分工,省级部门、州(市)级党委和政府职责。

  工作程序共14条

  分别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案件管辖、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程序、履责方式、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工作环节。

  保障机制共8条

  明确了鉴定评估机构建设、信息共享和公益诉讼衔接、资金管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机制、考核督办机制、奖惩制度等。

  附则共3条

  明确了《办法》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对照《管理规定》,依据2018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职能职责调整,增加了省市场监管局职责。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了部分条款,具体有五个方面的补充和细化:一是结合云南自然生态系统实际,补充了“草原、湿地”两类环境要素。二是将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由6个扩充到10个;同时增设了不启动索赔程序的6种具体情形。三是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初步核查时限;明确磋商未达成一致情形和时限、频次,防止久磋不决;明确修复效果评估的处理方式。四是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并对简易程序中的专家人数、专家条件等进行统一和明确,提高可操作性,突出指导性。五是明确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和机构定期开展线索筛查以及归集方式,并进行跟踪管理。

  《办法》聚焦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以来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法治轨道上的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运行,是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优化制度建设,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办法》发布后,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宣传培训,强化部门协调和工作衔接,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议事协调作用,要认真分析目前存在的部门案件数量不平衡、办案能力不足、赔偿义务人磋商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进一步找出工作的堵点和难点,找到推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在制度方面,要不断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筛查、“一案双查”、通报预警、重点督办等机制。在加强组织协调方面,加强对部门和各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全力推动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林草局等部门的工作,形成部门工作合力,全面推动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走深走实。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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