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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发布

时间:2023-01-05 14:34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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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风险管控,全过程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6.严格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执法。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加强宣贯和督导力度,深入开展排查,督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配合国家联动监督执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7.严格实施淘汰和限用措施。严格管控国家淘汰和限用化学物质,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对纳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的化学品,严格落实进出口管控要求。对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严格落实进出口环境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履行化学品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的任务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防控作用,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标准等强化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全面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监管,严厉打击涉新污染物企业环评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落实环评监管长效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对采取含量控制且控制要求纳入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建立和动态更新监管产品目录清单,严格监管企业落实相关标准。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其他化学物质生产或使用量大的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原辅料无害化替代,促进生产过程中使用低毒低害或无毒无害原料。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对已纳入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管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要求,支持企业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引导企业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推进落实天津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规范抗生素类药物使用,加强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培训考核和处方权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对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加强安全合理用药宣传,提升群众合理用药意识。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使用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按照农业农村部部署,淘汰禁用农药,加强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对禁限用农药成分开展农药监督性监测,严格监管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推广应用高效低风险农药。持续推进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示范应用绿色防控。指导生产经营主体合理使用农药。2025年底前,主要农作物化学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3%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落实国家农药包装材质、规格、清洗、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系列标准。开展农药包装物回收行动,基本建立以“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专业机构处置、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财政补充”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探索利用农村垃圾回收处置体系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环境监管,组织危废处置单位及时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收运处置工作。(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协同治理新污染物,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落实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与挥发性有机物协同控制。加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开展新污染物与常规污染物协同治理。监督和指导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加强排污许可管理,监督和指导企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依法依规将新污染物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等落实到排污许可中。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监督和指导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强化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监管执法,试点开展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的“审计式”执法监督、监测监管。强化土壤与地下水协同治理,完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和指导重点监管单位定期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污染隐患排查,2025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排查整改,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组织开展地下水复合污染协同去除技术研究,促进本市地下水高效低成本处理工艺开发应用。(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检测方法、鉴定技术标准和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鼓励科研单位参与国家相关方法、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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