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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发布

时间:2023-01-05 14:34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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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提高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月4日印发《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详情如下:

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提高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天津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加强制度、科技和财政支撑保障,加快补齐新污染物治理短板,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以更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全面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改革开放、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坚强支撑。

到2025年,完成国家重点管控物质和本市重点行业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完成首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围绕饮用水水源地、典型工业园区、近岸海域等重点区域,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试点,适时发布本市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实施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管理;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全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健全,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体系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逐渐形成,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

1.建立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沟通协商,协调解决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建立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从调查、监测、筛查、风险评估与管控等方面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2.建立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制度。按照国家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部署安排,动态开展天津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制定工作方案,加强联合调查,及时共享调查信息,摸清化学物质底数。结合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国家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清单,确定天津市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清单,开展天津市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结合列入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清单,确定天津市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清单,开展天津市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5年底前,逐步完善天津市化学品环境管理平台,将新污染物及其他需重点关注的化学品管理相关业务整合并进行集中管理,形成“一企一档”管理模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严格落实国家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要求,按照国家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任务安排,开展天津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入海河口、重点海域、典型区域大气环境、市政污水处理厂为重点,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提升新污染物监测能力,将已经具备日常监测能力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纳入现有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建立健全基于现代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监测站网布局,推进与生态环境部监测信息联网,加强新污染物监测信息共享。依据国家地下水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及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法,2025年底前组织完成一轮地下水新污染物摸底调查监测试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建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天津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方案,对重点区域的高风险化学物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逐步建立与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相衔接的本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落实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分阶段、分批次开展天津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2025年底前,完成第一批天津市高风险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动态发布、实施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落实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管控要求和相关行业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和指南,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天津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开展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初步评估,识别主要环境排放源,适时制修订相关地方标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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