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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进一步创新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12-09 14:10

来源: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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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7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创新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关于《关于进一步创新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创新完善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以更高标准打好碧水保卫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创新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2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请登录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fgw.guizhou.gov.cn)首页“意见征集”专栏,提出意见建议,亦可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委。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方式:0851-85297162(兼传真)

  电子邮箱:463122406@qq.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创新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7日

  关于进一步创新完善污水处理 收费机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污水处理作为水污染防治的关键环节,是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有效利用价格杠杆加强和改善水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5 部委《关于 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 〔2021〕68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创新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 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 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高 质量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进一步创新完善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政策,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实现 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污水处理领域,倒逼生产方式转型和生活方式转变,以更高标准打好碧水保卫战,推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

  二、主要目标

  ——到 2023 年,污水处理费综合征收标准低于 1.0 元/ 立方米的地区,要在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的基础上,按程序将征收标准调整到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建制镇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具备条件的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受益农户付费制度。

  ——到 2025 年,体现“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建立。各地级市所辖区、县级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达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县城和建制镇达到补偿成本水平,赤水河流域在 2023 年底前率先到位。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 利”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由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其中, 成本利润率按成本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平均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1-3 个百分点确定。税金是指除增 值税外的其他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为体现公平负担, 在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应考虑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的比值关系,二者折算系数原则上按 0.9 确定。如国家出台新的定价机制,从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及时跟进出台细化措施。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实行定期校核,校核周期为 3 年。经定期评估需要调整征收标准的,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有序调整到位。征收标准调整幅度较大、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应制定分步调整方案、适时调整到位。

  (二)严格成本监审和强化成本约束。污水处理成本包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构成(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由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构成。各地要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合理归集、分摊和核算成本,严格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为科学定价提供依据。污水处理厂年实际污水处理量应不低于年设计处理能力的 75%(新建污水处理厂投运 3 年内应不低于 60%),年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年设计处理能力的 75%,与之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探索建立污水处理标准成本制度,将区分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标准成本作为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的科学依据,2022 年起在贵阳市、遵义市开展试点,2023 年在全省推广实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定期组织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动态调整和公布标准成本。污水处理标准成本分为一级 A 标标准成本、一级 B 标标准成本。部分地区将一级 A 标排放标准进一步升级的,可视情在一级 A 标标准成本基础上适当考虑深度处理构筑物折旧费、药剂费等新增成本。

  (三)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所有设市城市、县城、 建制镇均应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并按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 已开征污水处理费但未实施收费或实施减免、缓征的,要及时对现行政策进行清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由政府主导,采取地方财政补助、村集体负担、村民适当缴费或出工处理等方式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要逐步建立受益农户付费制度,开展收费试点, 逐步扩大收费范围,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自备水源用户用水应实行装表计量,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城乡公共管网供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对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伴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按人均每月 5 立方米用水量计算收取污水处理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和代征方式,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长效机制,可委托水利、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征收水资源费或税金时代征。自备水源用户应按月向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送自备水取用 量。

  (四)推行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稳妥有序推进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 浓度等指标,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2025 年底前要实现差别化收费全覆盖,工业园区应率先推行,鼓励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地区以及污染排放超负荷地区先行先试。对企业排放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酸碱度(PH 值)、悬浮物(SS)、总氮 (TN)、总磷(P)等污染物浓度值超过基准值的,在现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基础上,分类分档加总计收污水处理费,即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COD值超基准值加收标准+PH值超基准值加收标准+SS 值超基准值加收标准+TN 超基准值加收标准+P 值超基准值加收标准。赤水河流域白酒生产企业原则上在 2022 年底前应全面执行,污染物浓度基准值参考《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规定限值,区分向自然水体直接排放和向污水收集管网排放,实行分类分档分排放方式的差别化收费机制。

  (五)创新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机制。污水处理服务费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在与污水处理企业签订运营服务合同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前,应就服务费标准和调整机制、保底水量等重点内容与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各地应将污水处理定价成本作为制定服务费标准的重要参考,推动服务费合理形成,逐步实现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总体水平有机衔接。在确定污水处理企业投资收益率时,可根据处理规模和工艺相近的污水处理企业实际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并统筹企业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合理确定。鼓励各地将城乡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与污水处理企业签订合同,约定服务费标准、服务项目和质量等内容,促进污水处理全覆盖和产业均衡发展。各地应及时组织对现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合同全面开展评估并进行相应完善,切实强化激励约束,加快建立与处理 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服务费奖惩机制。

  (六)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电网企业要严格落实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厂免收基本电费,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 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综合利用场地空间,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各地在确定投资污水处理设施新(扩)建项目或提标改造时,应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污水处理工艺,避免盲目提高标准或过度超前建设。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低成本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

  (七)探索促进污水收集效率提升新方式。各地要加快补齐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强化管网运行维护,根据当地污水 主要来源,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鼓励各地创新体制机制,积极开展“厂网一体化”污水处理运营模式改革试点,推进同步实施污水处理厂和污水 收集管网建设改造,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运行效率。

  (八)强化对污水处理企业的行业和价格监管。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保证出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定期向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每年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量、污染物削减、出水主要指标和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生态环境部门、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辖区重点排污企业污水排放情况。污水处理企业应于每年 3 月底前依法向价格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交生产运营成本、 上年度服务费收支状况等相关信息,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单独核算污水处理业务成本和收入,积极配合运营服务费核定和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等相关工作,客观如实反映情况。

  (九)全环节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监管。污水处理费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等,不能挪作他用。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征收主体职责,加强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 按月及时足额上缴。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按期核定服务费,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分别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征收、解缴和使用等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污水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细化实化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协同配合,做好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定期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二)明确政府职责。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权责关系。各地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向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倾斜。各地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前,应按规定给予补贴,保障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行。

  (三)兜牢民生底线。妥善处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与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的关系。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对困难家庭不提高或少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在提高征收标准时,通过相关救助和保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 受影响。

  (四)做好宣传引导。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解读征收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对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积极回应各界关切,强化正面引导,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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