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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平时交的水费和水价不是一回事

时间:2021-07-30 15:32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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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的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因此,水价的调整也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自1998年,《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发布之后,才真正明确了水价的基本定价原则。随着供水成本、污水处理要求以及资源型产品价格等因素的提高,水价也在不断地调整和提升。但水价的调整一直都并不顺利,很多老百姓不知道水价是怎么来的,因此一听涨价就反感。

城市供水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的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因此,水价的调整也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自1998年,《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发布之后,才真正明确了水价的基本定价原则。随着供水成本、污水处理要求以及资源型产品价格等因素的提高,水价也在不断地调整和提升。但水价的调整一直都并不顺利,很多老百姓不知道水价是怎么来的,因此一听涨价就反感。这其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公众对真实水价的误读和曲解造成的。

被“误解”的水价

对于城市水业来讲,供水产品既有商品特性,又有公共必需品特性,与水资源的制约和环境保护紧密关联。一直以来,水价的组成、形成机制以及监管方式都是国际性难题。

2004年初,国务院以文件形式明确了城市水价的四元结构组成,即水资源费(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以及污水处理费。目前,中国水价是政府价格部门确定的、由自来水公司直接向用户征收的费用。

E20研究院院长、供水服务促进联盟理事长傅涛指出,城市供水服务价格,以及部分城市具有的引水工程价格,都属于工程水价,是以成本和服务为基础的水价,也是其中真正属于“价格”的那部分,而这部分仅仅约占公众支付总价的50%。伴随着水污染的加剧,以及水质标准的逐步提高,要达到标准要求,保证优质供水的成本也在不断增加。这也是水价上涨的因素之一。

但要明确的是,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都隐含在自来水公司的水价之中,水资源费成了成本、污水处理费成了代收。对于消费者来说,会将其等同于水价。随着近年资源性产品整体进入涨价通道,很多地方的水资源费也在逐年提高。水污染愈演愈烈,也带来污水处理费用提升。这些都促使了“水价”的整体上调。

当居民的基本水价与污水处理费同步调整时,终端水价的涨幅就会更加明显。《2019年全国75个城市(地区)水价专题报告》中选取了同时调整基本水价与污水处理费的12个样本城市,其中,基本水价的平均涨幅占整体涨幅的55%,而污水处理费的平均涨幅占整体涨幅的比例达到45%,占比不小。但很多公众只看到了“整体水价”,不清楚水价的真正构成,从而形成对水价的误解。

近年来,我国也在大力推行水资源费改税。根据资源税费改革的总体安排,2016年我国在河北省开始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并于2017年将试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等9省份。目前,水资源费改税进展顺利平稳,成效明显,达到了试点预期目标。试点实施为全国范围内推广水资源费改税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制度体系。这也是水价改革迈出的一大步,也对之后的水价长效机制的形成,带来了利好。

被“低估”的水价

供水服务是一种公共服务,政府是供水服务的责任主体,供水企业被政府委托帮助完成其服务责任,自来水用户是供水服务的享用者。同时,供水服务也是一种不完全的公共服务,具有商业属性,需要遵循市场化原则。按照供水服务的市场化原则,水价应该覆盖全部成本。但在执行过程中,水价往往陷入被“低估”的境地。

“公众应该为水资源、水健康、水环境支付相应的代价。”傅涛表示,根据国际水协和世界银行发布的标准,水的支付在人均收入中的比重应根据这个国家的水资源紧缺程度有所不同。水资源特别紧张的国家和地区,可以达到3%~5%。即使是富水地区,这一比重也不低于1%。而据E20供水研究中心发布的《2019年全国75个城市(地区)水价专题报告》显示,2018年,我国居民人均年生活用水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差距较大,用水价格比例相对被“低估”。

中国科学院水资源研究中心副主任贾绍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实际上,我们的用水成本是比较高的,在低水价情况下,长期是不可维持的。目前,水价满足不了行业发展需求,无法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状况和重要性。”

也有专家指出,现行的水价收费体系,存在着很多不合理性。在中国目前的水资源背景下,用水浪费严重,水的价值在社会经济对价中被严重低估。但是因为水价是由水务服务企业向公众直接征收,公众不认可提高水价,认为提价会提高企业的垄断收益。最终导致水价缺位严重,不仅让水的价值被低估,而且严重制约了水的投资、水质保障、管网改造、以及流域生态的恢复。使行业陷入低价低质、低质低价的发展怪圈。

伴随着行业标准和要求的不断提升,全国各地供水系统相关设施升级改造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供水企业的投资及运营成本也随之增长。傅涛认为,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水源地合格率不够高,大量溶解性有机物进入水体,光靠煮沸的方法很难消除。

但由于供水企业的特殊属性,处于公共服务行业和市场化的夹缝中,所收取的费用中,如前所述,只有大概一半真正归属供水公司所有,无法支撑企业对于城市化发展的需求。加之,当前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优质供水的普及,以及企业自身的负债率,这些因素叠加,让80%的供水企业难以为继。

在整个供水行业仅仅处于盈亏平衡的背景下,通过进一步上调供水价格以满足、改善水环境的投资需求并保证企业的合理利润水平似乎不可避免。

《2019年全国75个城市(地区)水价专题报告》显示,全国各地居民、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分别为0.95、1.4元/立方米的情况均占到一半左右。这是由于《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提到,“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但是发改委、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的意见》中也提到,“要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而对于一些地区而言,0.95元/立方米、1.4元/立方米的居民、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并不能很好地覆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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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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