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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出台实施方案 推进福建污水资源化利用

时间:2021-07-26 09:36

来源:福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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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工程

逐步建设完善农业污水收集处理再利用设施,组织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工程,改造升级粪污收储运、处理利用、臭气净化及信息化监管设施设备,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为重点,推进畜禽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不断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以池塘养殖为重点,运行推广应用海淡水工厂化循环水和池塘工程化循环水等养殖技术,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实现循环利用、达标排放。(省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探索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

探索建立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从综合管护和工程修复入手,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海)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鼓励处理达标的再生水、净化改善的河水用于区域生态补水、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因地制宜开展各类试点示范工程

开展污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选择福州高新区等有代表性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研发集成低成本、高性能工业废水处理技术与装备,推动形成示范样板。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鼓励创新水资源化利用服务模式,鼓励第三方服务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通过试点示范总结成功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模式。探索建设资源能源标杆水厂,开展污水中能量物质回收试点。(省水利厅、科技厅、工信厅、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污水资源化利用体制机制

(一)健全法规标准

积极对接国家污水资源化利用的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管控要求等,加快完善产品水效、非常规水利用、中水回用等节水标准体系,将再生水纳入城市供水体系。推动适时制修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差别化的污染物排放要求和管控措施。支持鼓励相关单位和组织主导或参与污水资源化利用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按规定给予标准化工作专项补助经费奖励。(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工信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政策体系

按照国家部署,积极申报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国家高新区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等试点,细化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落实“十四五”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与收集管网、资源化利用设施、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一体化,全面提高设施运行效率。编制水资源配置规划,将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把再生水利用目标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评估,实行分类评估。完善取水许可管理制度,严格取水许可申请和节水评价审查。(省水利厅、住建厅、工信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价格机制

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再生水供应价格由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各地要全面并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建立污水处理运营费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依规及时足额支付运营费用,保障设施运行。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省发改委、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科技支撑

推动将污水资源化关键技术攻关纳入《福建省“十四五”科技发展和创新驱动专项规划》,支持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污水处理企业等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重点支持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处理、海水淡化、水资源利用等先进技术及适用设备研发,促进水资源化利用科技成果转化。(省科技厅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按照中央部署、省级统筹、市县负责的要求,各市县政府担负主体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明确任务,推进实施方案落到实处。省发改委加强综合协调,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抓好本领域污水资源化利用工程的项目储备、行业指导和实施督促,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加大资金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我省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支持。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拓宽融资渠道。按照国家部署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开展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落实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发改委、金融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厦门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严格实行区域流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健全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强化节水约束性指标管理。严格监督实施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要求。严格自备水源管理,限期依法关闭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结合取水工程核查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取水行为。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对重点用水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户的监督管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完善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严格节水责任追究。健全污水资源化水质全过程监测体系,加强养殖尾水等污水达标排放监测监管,确保污水资源化安全利用。(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污水资源化、循环利用知识的科普教育,宣传普及再生水安全利用知识和示范推广成果。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等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通过组织参观污水处理设施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污水资源化利用的认知度、认可度和接受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报纸、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强污水资源化利用公益宣传,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污水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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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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