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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发布

时间:2020-02-19 15:14

来源:吉林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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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出售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环保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资质监督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工作。

(四)负责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组织立项、制定和批准发布。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五)负责对用于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清洁煤炭供应、劣质煤炭退出市场的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煤炭加工企业、经销企业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七)负责违规注册燃煤小锅炉注销工作,对取缔淘汰的燃煤小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

(八)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协助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工作职责: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依照有关部门对所监管企业做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二)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生态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

第四十条 广播电视部门工作职责:

(一)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二)指导媒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统计部门工作职责: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分析,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调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

第四十二条 机关事务工作管理部门职责:

(一)推进各级机关各部门落实绿色采购的有关规定。

(二)加大机关节能环保工作力度,大力开展“绿色机关”建设。

第四十三条 政府研究部门工作职责:

承办生态环境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第四十四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工作职责:

在储备基础设施管理、粮食流通设施建设、粮食流通行业管理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第四十五条 人防部门工作职责:

(一)在人防工程建设、开发利用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负责应急机动通信指挥支援,应急防化检测支援。

第四十六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工作职责:

充分发挥“融资服务线上线下一体化对接平台”作用,积极受理生态环保重大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信息,支持生态环保重大项目融资。

第四十七条 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协调和指导监督生态环境系统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理。

(二)指导生态环境系统拟订数字化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统筹大数据资源建设、管理。

(三)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涉软案件的查处,协调推动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四十八条 林业和草原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研究拟订政策、规划、标准、法规并组织实施,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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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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