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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草案)》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时间:2018-12-13 16:33

来源:吉林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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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成上级总河长及河湖长、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事项;

(六)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乡级河湖长主要职责如下:

(一)督促协调其责任河湖治理与保护责任的落实;

(二)对相关部门工作提出建议;

(三)对其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或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或制止,不能处理、处理无效的或制止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四)完成上级总河长、河湖长交办的事项。

第十九条 村级河湖长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村(居)民中进行河湖保护宣传;

(二)对其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

(三)督促落实其责任河湖日常保洁、堤岸巡护、滩涂监管等工作;

(四)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级河湖长约定前款规定的村级河湖长的职责、经费保障以及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条 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组织编制并定期修改完善本行政区域河湖的治理与保护规划;

(三)完成本级总河长、河湖长交办事项及公众涉河湖举报事项的分办、交办、督办工作,组织起草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年度工作报告;

(四)负责组织本级年度总河长会议及河湖长会议,召开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会议;

(五)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河湖相关河湖长制工作;

(六)受理下级河湖长对其责任河湖存在问题或相关违法行为的报告,督促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及时处理或者查处;

(七)组织制定对下一级行政区域的河湖长制工作区域考核和河湖长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

(八)负责对下一级河湖长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九)组织建立、规范应用河湖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十)为河湖长及下级河长制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

(十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实施的宣传工作;

(十二)本级总河长、河湖长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河湖长制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总河长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

县级以上河湖长应当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其责任河湖治理与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根据需要召开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协商推进河湖长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本级人民政府、河湖长及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巡查监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河湖长应当按照规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项对其责任河湖进行巡查,对河湖治理与保护工作进行督促和监督,并如实记载巡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河湖长在巡查中发现河湖治理与保护存在问题或者有相关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相应报告,应当督促本级相关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查处;属于上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提请上级河湖长督促相关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予以处理或者查处。

第二十六条 乡级河湖长对巡查中发现河湖治理与保护存在问题或者有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协调督促处理;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河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七条 村级河湖长在巡查中发现河湖治理与保护存在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处理或制止;督促处理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向该河湖的乡级河湖长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全省河湖管理信息系统平台,鼓励利用遥感、航摄、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对河湖进行监控,提高河湖管理效率。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和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应当将督促处理、查处的有关河湖问题,以及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报告的有关河湖情况,在河湖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反馈。

第三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开展或参与河湖协查、治理与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相关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河湖水系进行调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并设定界碑、界桩。河湖管理范围界线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下一级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重点任务推进情况和事项处理情况、河湖治理与保护突出问题解决进展情况等,在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等进行通报,并根据需要向本级总河长及相关河湖长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有关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加强日常联合监管巡查,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排污、采砂、捕捞、围垦、建设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存在问题时,有权向该河湖的河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投诉、举报。河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第五章 考核问责

第三十五条 市(州)、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年度河湖长制工作情况。

市(州)、县(县级市、区)每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上年度河湖长制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全省实施上级行政区域对下一级行政区域的河湖长制工作实行差异化考核评价。对村级河长的考核,由相应县级总河长确定。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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