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草案)》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时间:2018-12-13 16:33

来源:吉林人大

评论(

近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发布,详情如下:

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草案)》。现将该条例草案在《吉林日报》和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各方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2月26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给我们。

地址: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229号 邮编:130021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431-85091307

邮箱:lxm0431@sohu.com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

《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职责

第四章 巡查监管

第五章 考核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湖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河湖长制是河长制、湖长制的简称,是指在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统称为河湖长),对其责任河湖治理与保护予以组织领导、监督协调、督促或建议相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完善河湖治理体系和河湖管理保护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河湖长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社会参与、强化监督、严格追责的原则,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体系。

第四条 本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设总河长、副总河长(以下统称为总河长);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河湖设立河湖长。

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自然湖泊,以独立河湖为单位按行政区域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其他流域面积较小河流或水面面积较小湖泊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由市(州)、县(县级市、区)确定单独设立或与其汇入河湖共同设立河湖长。

第五条 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涉河湖违规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第六条 设立河湖警长,加强河湖治安管理和行政执法保障,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河湖警长具体规定由公安部门制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湖长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河湖长制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河湖管理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实施河湖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河湖治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拓展公众参与渠道,鼓励开展河湖保护志愿者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省、市(州)、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

松花江、嫩江、图们江、伊通河、饮马河、鸭绿江、辉发河、东辽河、拉林河、浑江十条主要江河及查干湖,设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其他跨市(州)及跨县(县级市、区)的河湖设市、县、乡、村四级河湖长;不跨县(县级市、区)的河湖设县、乡、村三级河湖长。

作为行政区界的河湖,按行政管辖范围分别设河湖长。第十一条各级总河长、河湖长的选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河长制办公室,作为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办事机构,负责协助总河长、河湖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河湖长制工作的责任人。

第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沿岸显要位置应设立河湖长公示牌,标明每段河湖名称、起点、终点、管理保护边界与面积,河湖长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河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河湖长名单应通过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五条 总河长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全面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

(三)解决河湖长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督导本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及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下级总河长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省、市级河湖长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领导、督促、协调解决其责任河湖治理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湖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的联防联控;

(三)定期巡查其责任河湖;

(四)督导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和下级河湖长履行职责,对其责任河湖的下一级河湖长进行年度考核;

(五)完成上级总河长及河湖长、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事项;

(六)完成其他需要督促、协调的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河湖长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领导、督促、协调解决其责任河湖治理与保护中的问题;

(二)明确本行政区域、跨行政区域河湖管理和保护责任;

(三)定期巡查其责任河湖;

(四)督促协调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下级河湖长及时处理和解决其责任河湖出现的问题,对其责任河湖的下一级河湖长进行年度考核;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