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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

时间:2018-12-11 16:26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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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其他入海河流污染治理。2019年6月底前,沿海城市将其他入海河流纳入常规监测计划,并开展水质监测(含总氮指标),三省一市继续实施本省(市)的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加强河流水质管理和污染治理。(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2.直排海污染源整治

开展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在清查入海水流和清理两类排污口工作基础上,对沿海城市陆地和海岛上所有直接向海域排放污(废)水的入海排污口进行全面溯源排查,查清所有直排海污染源,包括直接向排污口排污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逐一登记;加快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已实施排污许可的行业和范围,实行依法持证排污。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入海排污口“一口一册”管理档案建立和两类排污口清理工作。(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严格控制工业直排海污染源排放。提高污(废)水处理能力,保证污(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有效性和稳定性,督促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工业集聚区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国家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具体要求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印发)。三省一市根据当地水质状况和治理需求,确定沿海城市执行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指标和时限。2019年6月底前,沿海城市制定不达标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改造方案。2020年7月起,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3.“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

结合《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相关“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要求,沿海城市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对上述企业中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属于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或生产落后产品的生产装置,依法予以淘汰。持续加强监管,防止新发问题。(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等参与)

4.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依托《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将三省一市作为重点区域,开展农药化肥的科学合理使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等工作。(分工按《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执行)

5.城市生活污染防治

依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将沿海城市作为重点区域,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短板;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开展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处置等工作。(分工按《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执行)

6.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

开展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沿海城市逐步建立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天津市、秦皇岛市开展总量控制制度试点。(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等参与)

实施总氮总量控制。沿海城市按照固定污染源总氮污染防治的要求,推进涉氮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治理(有关涉氮重点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印发),实行依法持证排污。开展依排污许可证执法,并根据排污许可证确定对应涉氮重点行业总氮总量控制指标,实施沿海城市辖区内的行业总氮总量控制。2019年底前,完成总氮超标整治,实现达标排放。2020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实施沿海城市辖区内总氮总量控制。(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7.严格环境准入与退出

完成“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涉水涉海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加强规划环评工作,深化沿海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和产业布局的规划环评,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等参与)

(二)海域污染治理行动。

8.海水养殖污染治理

优化水产养殖生产布局,以辽东湾顶部海域、普兰店湾、莱州湾为重点,治理海水养殖污染。按照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生态红线区的管控要求,规范和清理滩涂与近海海水养殖。根据海洋环境监测结果,在生态敏感脆弱区、赤潮灾害高发区、严重污染区等海域依法禁止投饵式海水养殖,开展海域休养轮作试点。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和布局景观化,鼓励和推动深海养殖、海洋牧场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非法和不符合分区管控要求的海水养殖清理整治;依法划定的海滨风景名胜区内和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海水浴场周边一定范围内禁止非法海水养殖;完成海上养殖使用环保浮球等升级改造工作。2020年底前,研究制订地方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推进沿海县(市、区)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升级改造。(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牵头,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9.船舶污染治理

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禁止冲滩拆解。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运输船舶。禁止船舶向水体超标排放含油污水,继续实施渤海海区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牵头,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10.港口污染治理

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加强环渤海港口和船舶修造厂的环卫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统筹融合。推动港口、船舶修造厂加快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建设,所在地城市政府加强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并做好船、港、城设施衔接。2020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交通运输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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