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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时间:2018-11-19 10:07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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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技术规范”充分考虑了污水处理厂本身不是污染物的产生者,而是污染治理者的特点,为鼓励污水处理厂尤其是低负荷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提高污水处理率,同时与排污单位实际运行情况相结合,许可排放量在根据近三年实际排放量与许可排放浓度确定的基础上,可根据排污单位提出的预期水量变化情况合理做出调整,但原则上不超过设计水量。

为体现对特征因子的管控,对于GB 18918及其修改单中未包括的有毒有害污染物,“水处理技术规范”提出排污单位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需对出水中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开展监测。

问: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的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污泥,“水处理技术规范”有提出相应的管控要求吗?

答:由于污水处理过程中,特征污染物并没有被降解或者消除,而是进入到污泥中来实现水的净化。因此,污泥如果未经合规处置重回环境,易造成二次污染。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不少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去向难以说清,也缺乏相应的台账记录和管理。所以,“水处理技术规范”专门对污泥的管控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许可排放量、控制要求、合规判定和环境管理台账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按照污泥必须全部得到合规处置的原则,结合《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水处理技术规范”提出排污单位污泥年许可排放量为污泥年产生量与年自行综合利用量、自行处置量、委托处置利用贮存量之差,且年许可排放量为零。如污泥有年实际排放量,则视为不合规。污泥实际排放量根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确定。无法采用污泥环境管理台账的,视为未合规处理处置。

同时,“水处理技术规范”按照GB 18918提出污泥稳定化处理及作为农用的控制要求,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提出监测要求,如果污泥属于危废的,需要按照危废的要求处理。排污单位在申领水处理排污许可证时,需要明确污泥属性。

问:“水处理技术规范”对水处理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答:为了与强化进水管控要求相衔接,且为后续管控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效果奠定基础,“水处理技术规范”在出水监测的基础上提出对排污单位进水总管进行监测,水量、COD、氨氮实行在线监测并与地方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进水的总磷、总氮按日实施手工监测。

同时,优先对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所有进水进行管控,“水处理技术规范”提出各工业废水混合前提供监测结果的要求,可由排水单位提供或由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同时,在COD、氨氮自行监测的基础上,为落实《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要求,“水处理技术规范”提出所有污水处理厂出水中总磷、总氮都要开展自动监测。

问:“水处理技术规范”规定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有什么特点?

答:“水处理技术规范”结合行业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了水处理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废水和废气核算方法选取原则与其他行业保持一致,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污染因子,依据进水监测数据进行核算;进水无监测数据的,按设计进水浓度和处理水量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排放量。

“水处理技术规范”还提出了污泥的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正常情况下,污泥实际排放量为污泥产生量与厂内贮存量、综合利用量、自行处置量和外委处置利用贮存量之差。

可以采用污泥环境管理台账的,根据环境管理台账确定;厂内贮存量、综合利用量、自行处置量和外委处置利用贮存量无法根据环境管理台账确定时按零计算。如污泥实际排放量不为零,即视为超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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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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