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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18-10-11 10:03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法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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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二)未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信息的;

(三)编制规划弄虚作假或者擅自修改规划的;

(四)不按期报告、通报或者谎报水质、水量监测结果的;

(五)未按规定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

(六)未组织实施漂浮物和污染水环境的水生植物等打捞的;

(七)未保障生态径流流量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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