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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时间:2017-11-13 10:56

来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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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 化工建设项目的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污口应进行规范化建设,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应在线监测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并宜与环保管理部门联网;

2 对于污水中的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规范的采样点位;

3 排放口应预留监测口并设立标志;

4 排放口标志牌的环保图形标志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中的有关要求;

6.1.11 装置或工厂废水的输送管道排出口应有计量及监控采样装置。

6.2污染源控制

6.2.1 在满足生产用水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新鲜水用量,应满足:

1 新建生产装置吨产品的水耗达到国内行业的先进水平;

2 引进装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 生产用水梯级利用、循环使用;

6.2.2 化工装置非正常排出的高浓度物料应设收集和暂存设施,并应在装置正常运行后再返回工艺处理,不得作为污水排放。

6.2.3积存物料的塔、釜、容器、管道系统等应设有清除物料的放净口。放净、采样、溢流、检修、事故放料以及机泵废水等,应设置收集系统。

6.2.4所有生产装置、作业场所的冲洗水以及受污染的雨水,均应收集并进行处理。

6.2.5 化工废液宜单独收集处置,不得直接排入生产废水系统。

6.2.6 循环水系统应配备水质处理设施,应选用无毒或污染较轻的水处理药剂,不得用增大排水量方式维持循环水水质。

6.2.7 原料、燃料、产品的露天堆场和装卸站台,应有防止雨水冲刷物料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6.2.8 化学品的储存、装卸、投加等场所应设防止物料泄漏的措施。

6.2.9 化工污染区域应设置围堰或环沟,生产污水和初期雨水应进行收集。

6.3废水及回用水贮运

6.3.1 化工建设项目的排水可划分为下列系统:

1 生产废水(含污染雨水)系统;

2 生活污水系统;

3 清净废水系统;

4 雨排水系统;

5 事故废水系统;

6 含盐废水系统。

6.3.2 下列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重力流生产污水管线:

1 可燃气体的凝结液;

2 温度超过40℃的污水;

3 混合时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管道堵塞、腐蚀和沉淀的污水;

4 未经预处理的含易挥发性有毒物质污水。

6.3.3 生产污水、循环水排污、脱盐水站废水、机泵冷却水、机泵冲洗水等废水不得排入雨水系统。

6.3.4 输送含有酸、碱、高盐等强腐蚀物质的废水管道,应采取防腐蚀措施或采用耐腐蚀管材,不应直接埋地敷设。

6.3.5 有压生产废水管道宜架空敷设。

6.3.6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6.3.7 间断排放的废水,应设置废水贮存调节设施,其容积应根据排水量、排水周期、水质、废水处理设施接纳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6.3.8 高浓度生产废水不得冲击排放,在生产废水的水质、水量可能出现周期性急剧变化时,生产装置内应设置专用的调节设施。

6.3.9 回用水的输配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并网。

6.3.10 高含盐废水的长距离输送应有避免管道结晶、堵塞的措施。

6.4废水及回用水处理

6.4.1 化工建设项目的废水及回用水处理设计,应根据水量、水质和处理、回用要求,遵循“分级、分质处理,分级、分质回用”的原则,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优化处理方案。

6.4.2 化工生产装置产生的含高浓度特征污染物的废水,宜在工艺装置区内进行预处理,回收有用物质。

6.4.3 含汞、镉、砷、铅、六价铬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的废水,应在装置(车间)内处理后达标外排。

6.4.4 废水回用应立足于本企业或园区利用,回用水宜作为循环水系统补充水,可作为脱盐水站原水或杂用水。

6.4.5 下列污水宜进行预处理:

1本标准6.3.2条所列的污水;

2含酸、碱、乳化液的废水;

3对废水贮运设施易造成腐蚀、结垢、淤塞的废水;

4含石油类、酚类、硫化物、氰化物、氨类及各种难降解的废水;

5影响生化处理效果的废水。

6.4.6废水在处理或重复利用过程中有二次污染产生时,应采取防治措施。

6.4.7 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溶洞、废矿井等排放污水。

6.4.8 向地面水体或海域排放含热污染的废水时,应采取冷却降温措施。

6.4.9 设有二级废水生化处理设施的化工建设项目,生活污水宜与生产污水合并处理。

6.5污水及回用水处理场(站)设计

6.5.1污水处理场(站)的场址选择,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在保证近期废水处理规模的前提下,预留远期发展用地;

2选在化工建设项目厂前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选在地下水水位低的地带;4 选在尽可能有坡度的地形上。

6.5.2 污水处理场(站)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

2 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3 污水处理过程排出的化学污泥、浮渣、油泥和剩余活性污泥等应妥善处理或处置,应符合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宜采取浓缩、脱水、干化、填埋、焚烧或综合利用措施;

4 采用化学沉淀法处理第一类污染物产生的沉淀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回收或填埋。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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