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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经济政策年度报告2016

时间:2017-06-14 14:50

来源:环保部环境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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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各地纷纷启动开展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截至2016年末,全国约有半数以上设市城市、不足1/5的县城和重点建制镇按照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36个大中城市中,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在0.5~1.42元/立方米之间,平均为0.88元/立方米;非居民收费标准在0.5~3元/立方米之间,平均为1.17元/立方米。

总体来看,目前多地尚未将污泥处理成本纳入收费范围,政府向污水处理厂拨付的处理服务费用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的调整机制尚未建立,这是污水处理费改革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

注:截至2016年6月末

江苏、上海等地区因地制宜上调污水处理费标准

2016年2月2日,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联合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号),提出到2016年底前,苏南地区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调整到1.5~2.0元/立方米,苏中、苏北地区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应调整到1.2~1.6元/立方米;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苏南地区、其他地区分别平均不低于0.6元/立方米和0.4元/立方米,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2016年2月6日,上海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联合印发《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预〔2016〕25号),规定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7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中工商业、行政事业、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分别为2.34元/立方米、2.24元/立方米和2.34元/立方米。

江苏等地针对重污染企业污水处理费实施加价惩戒激励

江苏省物价局、省环保厅联合印发《关于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等级试行差别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动配合,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机制,探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联合惩戒措施,根据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连续两次登上环保信用评级红榜的企业,其污水处理费也要被加收1元/立方米。

《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在现有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对经测定所排放的污(废)水指标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的重点污染用户,每立方米继续加收0.8元。

目前将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费用的地区较少

据调研,目前将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费用的地区仅有北京市、江苏省太湖地区及常州市、广州市等少部分地区。

2016年2月2日,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联合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适当提高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各地要坚持“泥水并重”的原则,在污水处理费中专项安排污泥处理处置费用,苏南地区原则上不低于0.3元/立方米,其他地区原则上不低于0.2元/立方米,确有特殊情况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安排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规范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江苏地区污泥处理处置费折合到污水处理费中约合0.2元/吨,在污水处理费中占比为15%左右,而广州市则为0.04元/吨。

多地强化垃圾处理费征管

2016年6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对《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改办环资〔2016〕1467号),提出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探索按垃圾产生量、指定垃圾袋等计量化、差别化收费方式促进分类减量。

目前,全国已有145个城市开征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近一半城市选择随水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结合缴纳,征收方式改革让缴费更便捷。深圳、珠海和长沙等城市在实行随水费同步征收后,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实现了大幅提高,征收率超过90%。

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推进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目前,设市城市基本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大部分城市也已经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例如,广州市2016年对非居民生活用水户超计划不足20%的,按标准水价1倍加价收费;超计划20%以上不足40%的,按标准水价两倍加价收费;超计划40%以上的,按标准水价3倍加价收费。

再如,北京市自2016年5月起,上调非居民用水价格,城六区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5元/立方米,其他区域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元/立方米。

各省市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推进农业水价改革

2016年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要求分级制定农业水价,探索实行分类水价,逐步推行分档水价。

2016年5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抓紧编制本地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改革的具体目标、实施范围、主要举措、完成时限、进度安排、资金投入等。河北、江苏、山西、云南、安徽、湖南、江西、黑龙江、福建、河南、山东等省市陆续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落实水价改革。

目前,有的省市已经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如山西省提出2016年选择稷山、洪洞两个试点县,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截至2016年底,河北省63个试点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全部落地,改革实施面积达392万亩,涉及365个乡镇2369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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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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