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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发布

时间:2017-01-09 09:09

来源: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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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进行初步审查,申报材料不能满足申报通知要求的须及时补充完善,不能及时补充完善的,不予审查。

第十八条 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专家技术评审,专家组一般不少于五人,从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

专家技术评审要点包括:

(一)实施方案绩效目标。项目建设环境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有助于推进相关环保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是否可量化、可考核。

(二)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支持对象等,建设规模、技术路线和工艺是否可行,投资规模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工程概(预)算规定。

(三)项目建设运行保障措施。前期工作是否完备,项目建设管理措施是否可行,项目地方资金落实措施是否可信,相关支撑材料是否齐备,项目长效运行机制是否健全。

第十九条 对于切块法或因素法下达地方的专项资金,由获得资金支持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对具体项目的实施方案审查、监管、验收等负责。资金分配方案应按资金下达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报备。

第四章 实施方案审查及调整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落实项目申报材料中明确的自筹资金,并依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专家审查意见等,对实施方案作修改完善。

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由省级负责实施方案审查的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其他中央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并将通过审查的实施方案和审查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将通过审查的实施方案上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

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负责审查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将通过审查的实施方案和审查意见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实施方案应明确问题诊断、绩效目标、技术路线、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其中须明确专项资金用途)、实施周期及进度计划、年度(或季度)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明确落实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具体措施,明确专项资金专账管理、拨付程序等制度内容及资金投入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条件变化、污染治理技术升级、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和标准变更等原因,导致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建设地点、技术路线等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实施方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分级管理有关要求向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在提出申请后的40日内提交调整后的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调整后项目环境绩效不得降低,自筹资金比例不得压缩。涉及项目立项、环评审批需变更的,应及时报请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第二十三条 调整后的实施方案需经有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并由负责审查的环境保护部门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需要报环境保护部或财政部备案的,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上报。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建设,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计划组织项目建设,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类项目还应履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实行单独建账核算,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账务明细清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办公经费、办公设备及车辆购置、招待费、人员工资、津贴和奖金及楼堂馆所购建等支出。

奖励性资金的使用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应定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并于每季度终了后4日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就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调度,并对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监管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当按通过审查的实施方案,在计划实施周期内完成建设,并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项目验收条件应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3个月内向实施方案审查部门申请验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及验收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于2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现场验收。

按照“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各环境保护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分级管理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有关资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需要报环境保护部或财政部备案的,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上报。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有相关材料。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情况等。工程类项目相关材料包括: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施工监理报告、竣工图和决算报告、验收监测报告、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支撑附件等。非工程类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包括: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支付凭证及其他相关支撑附件等。其中科研类项目还需提供成果鉴定、应用证明等资料。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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