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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公布 严禁设置垃圾填埋储存场所

时间:2016-12-22 10:13

来源:湖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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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湖北襄阳市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水环境保护条例》)进行公开发布,明确自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

《水环境保护条例》是襄阳市被赋予立法权后首批获批的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共分六章四十七条,首次确定了汉江流域实施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制度,明确了重点保护区。

其中,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包括行政区域内汉江干流岸线外两侧2000米;汉江支流岸线外两侧1000米,支流靠山的;鱼梁洲。在以上区域内,严禁新建、扩建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区)及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严禁设置垃圾填埋场等有毒有害物质贮存场所。同时,对重点保护区内已存在的以上项目,实施依法重点监管。

对于重点水污染物的企业,《水环境保护条例》明确汉江流域内所有化工企业和其他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企业,应当进入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外已建化工企业和其他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企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转产或关闭。化工企业和其他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企业在进入工业园区前不得扩大运营规模。同时规定,工业集聚区以外的企业,应当依法建设废水处理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襄阳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工业集聚区以外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录。工业集聚区以外的重点排污企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水环境保护条例》中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在限养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养殖项目。经批准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区)、屠宰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并对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水环境保护条例》明确的规定禁止在汉江干流、支流水上从事餐饮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禁止在汉江干流、支流岸边从事洗衣、洗车、丢弃废弃物、堆放垃圾、修建厕所等污染水体的活动。

此外,汉江干流以及支流河道内采砂、淘金应当遵守禁采区、禁采期等管理规定,按照河道采砂、淘金许可证规定的期限、范围、规模、作业方式进行,不得破坏河床、河岸、河道、航道及水生态环境。在汉江干流、支流、湖泊、水库、堰塘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围栏围网养殖、投肥(粪)养殖,禁止使用地笼、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水生物多样性的方法进行捕捞。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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