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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1-04 11:16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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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付费类项目

要积极探索优化基础设施项目的多种付费模式,采取资本金注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投资股权少分红、不分红等多种方式支持项目实施,提高社会资本投资回报,增强项目吸引力。鼓励加大项目前期资本金投入,减轻项目运营期间政府支持压力。鼓励社会资本创新商业模式及体制机制,提高运营效率,降低项目成本。

(三)实行损益分担机制

对通过调整价格、优化资源配置等,经营收入能覆盖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的PPP项目,超出社会资本合理收益部分应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理分享。探索对因公共利益等原因不能及时调整价格的PPP项目,通过综合考虑投资成本、运营费用和预期用户流量等因素,设定能覆盖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的“影子价格”,实行溢价共享、亏损共担。对执行价格低于“影子价格”造成的亏损,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摊;对执行价格超出“影子价格”产生的收益,政府与社会资本应合理共享。

七、积极做好融资支持

(一)发挥金融机构作用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投资集团PPP发展投资基金,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对接,做好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基础设施PPP项目的融资支持。完善保险资金等机构资金参与PPP项目的投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支持基础设施PPP项目建设。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专业优势,鼓励金融机构向政府提供规划咨询、融资顾问、财务顾问等服务,提前介入并帮助各地做好建设项目策划、融资方案设计、融资风险控制、社会资本引荐等工作,切实提高PPP项目的融资效率。

(二)设立投资引导基金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探索与金融机构设立基础设施领域PPP引导基金,支持PPP项目建设运营。引导相关企业或私募基金发起设立专项用于PPP项目的基金,吸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通过市场化运作支持PPP项目建设,降低项目运营风险,增加项目融资信誉,提供持续的投融资服务。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参与PPP项目投资、建设,拓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融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外商资本参与PPP基金等,拓宽民间资本、外商资本参与PPP项目渠道。

(三)推动融资机制创新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业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等质押担保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气、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支持PPP项目开展股权和债券融资,探索利用应收账、收益权等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鼓励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

八、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投融资领域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并提升政府和投资者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履约行为,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促使相关主体切实强化责任,履行法定义务。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高政府履约能力,优化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信用环境。

九、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各地要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建立PPP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充分披露PPP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工程进展、运营绩效等,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内容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经申请可以不公开。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PPP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等工作,形成合力,抓好落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对各类社会资本一视同仁。发挥各类专业中介机构在PPP项目的资产评估、成本核算、经济补偿、决策论证、合同管理、项目融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项目实施的有效性。加强PPP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提高各方对PPP的认知程度,培育积极的合作理念,建立规范的合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资本的合力,保障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顺利推进。对其他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2016年12月1日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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