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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1-04 11:16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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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水网从河南省发改委了解到,《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已经正式下发,《通知》主要是对河南省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重点项目范围及操作模式进行规范,具体详情如下: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发改投资〔2016〕1510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1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令2015年第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的重要意义

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省持续在基础设施领域推行特许经营等PPP模式,为提高全省基础设施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经济新常态下,继续做好基础设施领域PPP有关工作,有利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有效供给,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稳增长、补短板、扩就业、惠民生;有利于打破基础设施领域准入限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提高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效率,激发经济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PPP部门职责分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切实做好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领域PPP推进工作,促进项目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确保政令统一、政策协同、组织高效、精准发力,共同推动PPP工作顺利开展。

二、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重点项目范围及操作模式

(一)重点项目范围

1、能源领域。包括供电/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资产界面清晰的输电项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布式能源发电项目、微电网建设改造、智能电网项目、储能项目、光伏发电项目、水电站项目、热电联产、电能替代项目等,油气管网主干/支线、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石油和天然气储备设施等项目;煤层气输气管网、压缩/液化站、储气库、瓦斯发电等项目。

2、交通运输领域。包括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各类铁路项目,重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以及支线铁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和铁路“走出去”项目;公路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项目,城市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港口码头、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等项目;民用运输机场、通用机场及配套机场实施建设等项目;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项目,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项目。

3、水利领域。包括引调水工程、水生态治理工程、供水工程、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灌区工程、农业节水工程、水土保持等项目。

4、环境保护领域。包括水污染治理项目、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固体废弃物治理项目、危险废物治理项目、放射性废物治理项目、土壤污染治理项目;湖泊、森林等生态建设、修复及保护项目。

5、农业领域。包括高标准农田、种子工程、易地扶贫搬迁、规模化大型沼气等三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废弃物资源环境利用、示范园区、国家级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项目;旅游农业、休闲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6、林业领域。包括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国家储备林、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森林公园等项目。

7、重大市政工程领域。包括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园区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公共停车场等项目。

(二)操作模式选择

PPP模式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类。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

1、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要依法放开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市场,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

2、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要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

3、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要合理确定购买内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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