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政府在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权力和权利边界从经济学上和法律上都缺乏一个清晰、可行的划分,没有切实可行的操作边界,就很难谈清民营企业产权的保护,产权的保护首先是产权的界定。
因为公用事业涉及到公共利益,合同当中都会有危及公共利益情况下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的临时接管,以及基于各种原因的合同提前终止。PPP的项目多数情况下都要在不超过30年的期限后要把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那么移交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跟国有化征收之间是什么关系?PPP项目中社会资本的“投资”到底是什么法律属性?这些模糊的问题实际上都是悬而未决的。从2013年底财政部从政策层面积极推动PPP模式,到2015年下半年PPP项目实际操作真正热起来了期间,部门规章逐渐突破了法律法规,这有积极的一面,但程序上和法律关系上处理都非常乱。由于PPP项目在程序上涉及《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在实体上涉及《预算法》《价格法》《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以及国务院诸多法规及众多部门规章,在项目主体方面涉及政府、央企、国企、民企、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私募基金、工程公司等诸多主体,具有多层次法律关系,导致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一些基本问题都尚达成共识。但非法律引导的大量PPP项目都已经爆发式签约了。在两到三年的建设期以后,估计到2019、2020年之后,这个领域将有大量的纠纷会爆发,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甚至还会有很多刑事案件。
现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出台不少,可是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及制度之间的协调法则。政策与法律冲突给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带来法律风险。那么在现在及今后的整个政策推广的过程中,怎么样去落实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问题,实际上也牵扯到国有资产到底会不会流失的问题与如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这些问题首先需要法律界清晰地去思考。
刘敬霞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PPP、证券、并购法律专家。1996年起从事证券业务,2000年起持续从事PPP咨询,国内最早PPP专业律师之一,参与近百个PPP项目。为桑德、北控、E20、威立雅等公司的项目提供了专业服务。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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