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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发难”为环保市场秩序,专家解释四类法规有违公平

时间:2015-08-14 13:25

来源:E20环境平台

作者: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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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其中要求“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 2015年6月26日,发改委委托E20环境平台对现行有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其中条款可能存在阻碍环保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的规定或意见进行征集梳理。

· 2015年8月13日,E20环境平台与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珞珈特聘教授秦天宝共同完成了《各地阻碍环保产业市场公平竞争政策的调研报告》,将于近期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经审定后上报国务院,逐步开展对现行有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其中条款可能存在阻碍环保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的规定或意见的清理工作,督建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

在发改委委托E20环境平台进行的此次有违法规的征集和梳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共有八类法规对共建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存在干扰,其中 “政府引导”“市场准入”等四类有违法规尤为突出。为此,E20环境平台采访了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珞珈特聘教授秦天宝和道和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刘敬霞律师,请他们从专业角度来解读这些有违法规或意见。

我们期望通过此次活动的善意“发难”,能帮助我们和环保企业一起尽快迎来更为自由、更为公平、更为阳光的环保市场。

政府引导:树立“榜样”暗含信息引猜想

在活动征集到的四十余条有违法规意见中,有很多都涉及了地方保护。有的法规提出以“龙头企业”为范本,例如: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颁布的《关于加快郑州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4款中提到:“以河南省建筑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示范基地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为龙头,推进发展城市建筑垃圾及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设备……”

秦天宝教授解读说,以地方龙头企业为榜样推进发展本意是好的,但是这样的法规意见事实上形成了政府主导的市场竞争模式,很容易使一些国有或大型企业长期处于名单中,中小企业却无法进入市场,而采用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才更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使真正有实力有技术的企业获得发展机会。

也有的地方政府在法规制定中列出“优先支持”的企业名录。比如: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14号)第一条规定:“组织筛选一批技术力量强、口碑信用好、资金实力雄厚的环保骨干企业,列入第三方治理试点企业名录,并优先支持列入名录的企业参与第三方治理项目的建设与运营。通过试点示范,探索建立政府积极引导、市场化规范运作、社会主动监督的治污新机制。”这使得列入名录的环保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

刘敬霞律师认为,法律、法规、政策、意见的制定应该具有普适性,体现公平性和公允性。在普适性规则中树立“企业榜样”本身就是一种暗示,在为特定企业背书,是公权力滥用的一种表现。

“市场准入”:百般刁难为哪般

如今的环保市场已经不再是区域性市场,面对全国环保市场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都选择了走出去。但是“路”有那么好走吗?有近五成的企业表示在市场竞争中,阻碍他们走出去的不是实力、技术,而是让人“劳民伤财”的准入制度。

河北省建设厅于2002年颁布的《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二章中提及:“在招投标报名资格中要求外埠企业要在当地备案。”很多企业提到目前各地关于市场准入没有统一要求标准:有的备案为宽泛的,存在时效,在有效期内任何项目均可投标;有的备案针对项目,必须为招标项目专门申请备案;有的备案要求必须在当地有办公室或者营业执照等。各地的备案制度都不同,更别提每次招投标中遇到的特殊备案要求。

道和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刘敬霞律师说,市场是开放的,备案制度可以作为引导性制度,但不能成为企业是否能够进入市场的前置条件。这不应是行政许可行为。备案制度和目前中央提倡的“简政放权”“开放市场”的精神是不符合的。目前国家也正在整治调整这块相应的法规,会逐渐取消一些不必要的备案规定。

“招投标”有关法规:表面很和谐,背后问题多

于2010年出台的《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中规定:“进行项目投标资格审查时,招标人应要求入湘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其中国有投资项目必须由入湘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

秦天宝教授表示,此项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也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 。

在有违法规征集中,我们还收到了不少有关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案例反映。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珞珈特聘教授秦天宝表示,目前环保行业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确实比较多。有部分是法规制定不当造成的,也有在具体落地执行中出现的偏差。秦教授举例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在一些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售卖的招标文件价格过高,一本几百页纸的文件可以卖到几千元。高价售卖招标文件属于营利目的,不符合规定。高价招标文件,一些潜在投标单位会综合考量形势确定是否参加投标,造成一定的不公平性。

希望国家能够进一步完善环保行业有关“招投标”方面的法规意见,使得更多的企业能够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资质要求”:名目繁多,不遵“尺子”立标准

2005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三)款规定:“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又如湖南省环保厅2014年颁布的《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九条和第十条就规定,申请综合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还要符合“……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 500平方米”的要求,事实上减少了省外企业申请检测机构获得相应资质的可能性。

刘敬霞律师表示,过于繁多的资质要求确实不利于环保市场的公平发展,有的地方或者是具体项目中会以资质要求设立壁垒,实际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妨碍市场开放和自由竞争。政策、法规、意见在制定时,有关资质要求一定严格遵循法律依据这把“标尺”。也就是说上升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中,如果有资格依据的,就是必须要有的资质,或者是例如证券会要有证券资格。如果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资格,目前国家正在着手慢慢清理取消。

在此次发改委委托E20环境平台征询有违法规的活动中,E20环境平台共收到来自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煜环集团等多家环保企业反映的近四十条有违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的法规意见,特别对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本次征询活动的环保企业表示感谢!同时,也对在此次活动中受邀担任法律顾问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珞珈特聘教授秦天宝和道和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刘敬霞律师致以诚挚感谢!

E20环境平台将一如既往地推动或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将和众多环保企业一起为共建开放公平的环保市场秩序而努力。


编辑: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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