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6-02-18 14:14
来源: 中国固废网
作者: 汪茵整理
若地方政府采取此类方式,企业将面临较大约束。即便如此,企业仍应积极主张:对于通过技术提升、效率改善所实现的收入增长(如售电收入),应视为积极绩效予以鼓励,而非简单全额扣除。即便予以扣除,也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例如按一定比例计提奖励。
同理,对于其他收入也需加以区分:如炉渣利用等与特许经营项目密切相关的收入,在成本核算中予以扣除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如接受第三方委托处理其他垃圾所获收入,此类基于处理能力以及市场竞争形成的收入,与特许经营没有直接关联,不建议纳入。
此外,余韵也提及以"保本微利"为由提出的调价要求。
她分析,关于"保本微利"原则,需要澄清的是,该原则并非普通适用于所有公用事业领域。国家层面并未设定统一的、强制性的收益率上限或下限规定,目前仅在供水行业存在明确规定,其他行业多见于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的要求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协议的约定。因此,其效力边界需根据其出处进行区分:
1、若"保本微利"规定于地方性法规中:此类规定具有法定约束力。项目在当地运营,应当遵守相关地方性法规。
2、若规定于政府指导性文件中:通常属于政策引导范畴,不具备法律强制效力。目前实践中此类情形较为常见。
3、若仅载于项目前期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政府方虽可能援引此类文件作为依据,但其性质应属于财务测算与投资分析的参考,不具备刚性约束力。
4、若明确约定于项目协议中:则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编辑: 赵凡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