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我们注意到,今年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实施收官之年,请问实施效果如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均对新污染物治理作出了明确部署,请问“十五五”期间,如何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
郭伊均:谢谢您的提问。新污染物是一类化学物质的统称,通过环境风险筛查评估,发现存在风险,但尚未纳入常规管理,或者管理措施不足的化学物质。
自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以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扎实推动实施,较好实现了预期目标。一是工作推进机制不断健全。成立了由生态环境部牵头,15个国家部门联合组成的部际协调小组,同步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形成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每年组织成员部门赴相关省份开展联合调研,强化指导帮扶。各地均印发了省级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初步形成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二是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评估工作进展顺利。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分散用途的“三高一分”化学物质为目标,完成了全国122个行业、涉及7万余家企业的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摸底调查,初步筛查出1000余种具有潜在高环境风险的化学物质,作为未来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的靶向物质。三是新污染物防治工作积极开展。严格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2022年以来,共批准登记802种新化学物质,提出1365项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从源头防控新污染物产生。对14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聚焦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针对全氟化合物、抗生素等重点类别,瞄准印染、涂料等重点行业,先后启动三批27个新污染物治理试点项目,探索创新新污染物治理监管模式。四是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环境监管。生态环境部连续两年在全国组织开展新污染物监测试点,先后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做好新污染物领域执法工作的通知,强化环境监管。五是法规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制定已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预备类,同步推动相关制度规定纳入正在编纂的生态环境法典,印发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框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标准体系。
我国新污染物治理起步较晚,工作基础薄弱,法规制度不完善,资金政策支撑保障缺乏,成为新污染物治理的难点。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建设。一是严格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和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从源头防控新污染物产生;二是加快在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评估,精准科学依法管控新污染物;三是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现状调查评估,实施新污染物治理工程,有效防控环境风险;四是逐步建立全国新污染物环境监测网络,强化风险预警;五是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联动机制,健全责任体系,形成协同治理工作格局;六是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基础能力建设,健全资源保障体系,强化组织实施,深化新污染物治理。
中国日报记者:近年来,国际社会加快了《鹿特丹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水俣公约》等化学品领域国际公约附件的修正进程,正在开展塑料污染国际文书谈判,管控领域逐步扩大,请问我国履约情况如何?如何处理好履约与维护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之间的关系?
郭伊均:谢谢您的提问!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有关化学物质的潜在危害或不利影响,上世纪末期以来,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中国均是首批缔约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和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中国严格履行相关公约义务,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作出重要贡献。在《鹿特丹公约》履约方面,中国严格遵守公约规定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严格开展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在《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方面,中国已成功淘汰29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提前完成在用含多氯联苯电力设备的100%下线与废弃含多氯联苯电力设备的100%环境无害化处置两个公约目标,实现重点行业烟气二恶英排放强度大幅下降;在《水俣公约》履约方面,中国全面禁止新增原生汞矿开采,禁止新建用汞的聚氯乙烯建设项目,全面淘汰烧碱等7个行业的用汞工艺,全面禁止公约管控的添汞电池、开关继电器等14种类添汞产品,大幅减少汞污染物的排放。
正如您所提到的,近年来,公约附件修正进程明显加快,纳入管控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持续增加。仅今年召开的《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就分别将2种类和3种类化学物质新增纳入管控范围,管控物质总数已达57种类和37种类;刚刚召开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新增牙科汞合金淘汰时限,明确淘汰时限的添汞产品已达37种,受管控的用汞工艺已达8种。国际社会正在谈判中的塑料污染国际文书也涉及塑料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管控内容。
作为发展中制造业大国,履行公约相关义务与维护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和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密切相关。一方面严格履行公约义务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和排放,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同时优化产业结构并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正常国际贸易,提升绿色国际竞争力,增强绿色发展动能。另一方面,在参加公约谈判和承诺履约条件的过程中,我们也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产业发展实际,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前提下有序推进。如今年8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塑料污染国际文书谈判中,中国代表团着力发挥引导作用,从塑料污染治理需要和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出发,深入阐述我国塑料污染治理主张,力求相关机制设计务实有效。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严格履行相关公约义务,同时切实维护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一是积极开展履约宣传,引导企业切实提高对履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帮助企业按公约要求做好相关产品淘汰、工艺升级和污染治理能力提升,着力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二是将履约要求融入新污染物治理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之中,强化统筹推进,进一步提升应对和履约能力;三是基于我国产业发展现状及国情实际,积极参与公约谈判磋商,努力发挥引领作用,为全球环境治理作出中国贡献。
裴晓菲:感谢郭伊均司长,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再见!
编辑:赵凡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1352106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