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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监测结果--污水处理厂的生死符?

时间:2020-05-15 09:05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刘晓军 余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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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监测报告结果与平行取样监测结果不符。2020 年 3 月 24 日新实施的《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中对现场平行样品的采集作出了规定,要求对均匀样品,凡能做平行双样(除现场监测项目、悬浮物、石油类、动植物油类、微生物等)的监测项目应采集现场平行样品……当现场平行样品测定结果差异较大时,应对水样进行复核,检查采样和分析过程对结果的影响。

  在该规范颁布实施前,部分管理规范的污水处理厂在接受现场监督性监测过程中,通常也会进行平行取样并另行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如果监测报告结果与环保部门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存在不一致之处,可能对关键事实(如水质超标)的认定出现相反结论。

  (二)  水样采集过程的合法性

  由于废水监测样品具有瞬时性、不可复制性的特点,因此水样的采集和保存可以说是现场即时性采样监测最重要的基础性环节,除人为修改监测结果外,也是最容易造成监测结果误差的阶段。

  目前对于水样采集、保存的技术指导及标准主要是依据《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然而现场采样人员采样、保存的方法、流程是否能够符合上述标准,我们在检验检测机构最终出具的监测报告中是无法得知的,因此为证明采样过程的合法性我们必须借助于现场采样的取样记录、视频及图像证据。

  目前我国就现场取样情况记录的相关法规政策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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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现场取样过程进行录像、拍照有强制性要求,但是从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监测报告证据效力来看,对于现场执法和水样采集进行音像记录,保证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是整体鼓励、推行的方向,且在部分省市已得到了全面推行,因此,就采样及样品保存的合法性考量还应综合当地移动执法的施行现状,要求执法部门提供现场取样的视频及图像资料。如当地不具备全面推行移动执法的基础,我们建议污水处理厂自身可以对监测人员的取样过程进行拍摄录像 。

  另一方面,水样采集后的保存对于监测分析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有较大影响,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6 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前文所述的对监测报告提出异议的情形时,笔者认为裁判机关有必要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包括水样保存在内的原始记录,并予以核实,对检验结果进行回溯。

  (三)  监测分析方法的合法性

  监测分析方法对于监测结果的重要性是不言自喻的,监测分析方法不适当会导致监测结果不能客观反映水质真实情况,尤其一些对监测分析方法敏感度较高的污染物指标,容易出现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结果。

  目前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主要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以下简称“《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 12 项基本控制项目进行即时性采样监测,监测分析方法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四、  污水处理厂委托出具的监测报告在环保行政处罚中的证据适用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自行监测公开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其中企业自检结果的证明效力较弱,从证据适用角度,本文仅对污水处理厂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进行讨论。

  (一)  监测结果合格能否作为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抗辩依据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不存在效力高低之分。因此,理论上污水处理厂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作出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环保部门依据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做出行政处罚的抗辩依据。但在实践中,其作为抗辩证据的合法性往往难以被采纳。主要原因如下:

  1. 无法证明采集水样的一致性。环保部门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在采集水样时,均要求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人员在水样采集记录上签字确认,污水处理厂虽然可以进行平行取样,但环保部门和其委托的检验监测机构相关人员并没有在平行样本取样记录上签字确认的义务,这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污水处理厂难以证明其采集送检的水样与环保部门委托检验检测机构采集的水样是一致的。

  2. 无法证明送检过程的合法性。由于污水处理厂无法事先得知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时间,也无法及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人员抵达现场进行平行取样,因此即使污水处理厂取得平行样,通常也需要自行送检。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因此,即便监测结果合格,也仅仅能够证明污水厂自行取样送检的水样水质合格,污水厂取样、送检过程的合法性第三方监测机构不负责,在没有环保部门和现场监测人员的签字确认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很难证明其送检过程的合法性,甚至送检水样是否与现场取样一致都可能被质疑。

  据此,考虑到上述实践过程中的操作难点,污水处理厂自行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作出的合格监测结果在作为抗辩依据时 仅能够结合其他证据内容作为辅助证据予以补充参考,而难以作为 主要的 关键性证据 影响案件结果 。

  (二)  不合格的监测结果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污水处理厂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作出的监测结果不合格,环保部门是否能够直接依据于此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行政处罚?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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