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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监测结果--污水处理厂的生死符?

时间:2020-05-15 09:05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刘晓军 余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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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结合《行政诉讼法》,并参考《民事诉讼规则》的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在线监测数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时,应当同时考虑在线监测设备与数据生成、存储、传输、提取的过程与方法的合法可靠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在线监测设备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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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安装和使用在线监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和相应规范,尤其在自动监控设备中相关仪器的选用上。目前我国对环境保护产品实行认定认证制度,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环协”)进行环保产品认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进行适用性检测。在实践中,中环协进行环保产品认证以监测总站出具的适用性检测报告作为其认证基础条件。除个别省份对环保产品认证有强制性备案要求外,大部分省份采取自愿认证原则,而在线监测产品的适用性检测则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作为仪器选用的前提条件。

  污水处理厂在运营过程中,如选用的在线监测产品未能通过适用性检测, 相应的在线监测数据的合法性是否能够认定并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笔者个人持否定意见。

  2017 年 5 月生态环境部在部长信箱中对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选购问题进行了答复“我部将在以后工作中要求排污企业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建设自动监控监测系统,并积极推动、鼓励排污企业选购符合适用性要求和相关认证的产品。”虽然从答复意见上看,生态环境部并未强制要求排污企业选用通过适用性检测或认证的产品,但是笔者认为从确保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角度看,未通过适用性检测的在线监测设备难以保障在线监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的依据。

  (二)在线监测数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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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规定,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需要与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保部门要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比对监测技术规定》”)的规定,定期比对的频率为每年至少 4 次,每季度至少一次,有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出具《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自动监测设备如没有经过定期比对测试形成的数据结果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可能因其数据不具备有效性而不被认可。

  在此基础上,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 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要保证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在线监测数据有效,必须确保该在线监测数据的时间应在两次比对监测数据质量合格的期间内,否则该时间段的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按照缺失处理。

  此外,关于自动监控设备的联网,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只有重点排污单位才对自动监控设备的联网具有法律强制性要求。但是在实践中,为便于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完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与联网,但是根据不同地区环保管理部门对联网指标的不同要求,并非所有的自动监控设备数据都进行了联网,对于未进行联网的数据,环保管理部门在例行监督检查时通常采用现场取样监测的方式确认被检指标是否超标,并以该现场监测结果作为认定是否违法而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笔者认为,未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在满足设备合法,且定期通过比对测试的前提下,其 证据效力 应当被予以认可及采纳,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不作为该在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的前置条件。

  (三)在线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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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政策及规定,在环保部作出废止《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6 年)之前,环保部门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以下简称“《有效性审核办法》”)的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比对测试及监督考核,确认其在线监测设备出具数据的有效性。

  该办法废止后,根据 2017 年 9 月发布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见上表),在实践中比对监测的主体由环保部门变更为重点排污单位自身,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的职责与义务也相应转移至重点排污单位,污水处理厂应自行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比对,保障在线监测数据的完整和有效。

  笔者认为 ,做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在线监测数据是否真实、有效对于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十分重要,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在线监测数据完整有效的相关规定值得商榷 ,原因如下:

  其一,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上来看,在线监测设施本身是执法机关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主要是判定出水水质是否超标)的技术手段,由行为人保证该技术手段的完整有效是否公平合理?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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