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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附方案及整改清单)

时间:2017-05-03 15:47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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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城中村、棚户区、城市周边平房居民燃煤小火炉清洁化改造力度,减少采暖期燃煤量及污染物排放量。

3.强力淘汰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底,淘汰建成区内12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并接入城镇集中供热。

4.推进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提高天然气使用率。到2017年底,赤峰市拆迁棚户区5.1万户,棚户区范围内居民采暖燃煤小火炉全部拆除。

四十一、乌海及周边地区主要煤炭产地煤田自燃环境问题严重,乌海、鄂尔多斯、通辽和包头等地有煤矿及煤堆火点377处,火区面积1058.7万平方米,自治区煤田灭火工程2012年后处于停滞状态。其中乌海市煤矿自燃火点341处,火区面积达626.2万平方米,至今无一完成验收。根据测算,乌海及周边地区煤层自燃和煤矸石自燃排放二氧化硫约2.54万吨,是该区域居民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七倍。2015年乌海市大气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年均浓度分别高出自治区平均水平125%、8%、18%、50%、34%,其中二氧化硫、PM10、PM2.5三项污染物浓度监测数值位居全自治区各盟市第一。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通辽市、包头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厅、环保厅、水利厅、煤矿安监局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

整改目标:大力推进煤矿及煤堆火点治理工作,2018年底前全区377处火点治理完成60%以上,2020年底前治理完成90%以上;按照《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方案》,2018年底前乌海市341处火点治理完成并验收70%以上,2020年底前治理完成并验收95%以上;2016-2020年乌海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浓度逐年下降,大气环境质量逐年改善。

整改措施:

自治区经信委、国土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灭火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环保厅负责协调统筹乌海及周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乌海市负责行政辖区内341处煤矿及煤堆火点治理工作;鄂尔多斯市负责行政辖区内26处煤矿及煤堆火点治理工作;通辽市负责行政辖区内9处煤矿及煤堆火点治理工作;包头市负责行政辖区内1处煤矿及煤堆火点治理工作。

(一)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明确采矿权人是灭火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义务,同时明确盟市政府是灭火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土、环保、水利、煤矿安监等部门共同做好灭火工程的督察、指导、考核工作。配合国土部门共同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对历史遗留的、责任主体已经灭失的、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由盟市政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二)强化目标考核。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专项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65号)要求,对分解到自治区经信委、国土厅、环保厅考核的内容开展对口考核。通辽市、包头市参照本《细则》进行考核。

(三)严格督导检查。要求有关盟市在方案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逐个火点制定治理措施,制定本地区煤矿火点治理总体方案,明确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确保整改到位。各盟市建立目标台账,倒排工期,做到治理完毕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加大对有关盟市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实行台账督办,跟踪问效,定期调度进展情况。

(四)建立工作机制。自治区经信会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有序进行。及时了解掌握反映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综合整治的相关政策,形成工作联动的强大合力。

(五)加大执法力度。国土部门对涉及火点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排土场管理和矿区闭坑治理开展情况。对治理不达标和不进行治理的煤矿,依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六)争取专项资金。深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国土部门将377个火点治理项目中历史遗留或矿权灭失的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七)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十二、煤炭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职责不清,灭火工程排土场管理和矿区回填等生态修复工作无人监管。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国土厅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和措施: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自治区主席令212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做好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和煤矿采空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分解职责。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管理部门)履行灭火工程的监管责任,对灭火工程逐一明确治理主体,逐级分解责任,定期考核,督促治理主体完成灭火任务。国土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山排土场管理和闭坑治理。经信部门与国土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四十三、目前全区建成有色金属冶炼废渣处置能力87.59万吨、含砷废渣处置能力3万吨。但2015年,全区12家企业产生冶炼废渣78.6万吨,实际处置量12.36万吨;产生含砷废渣3.9万吨,均未得到处置。到2015年底,未经综合利用和处置的冶炼废渣和含砷废渣长期违规堆存,全区累计堆存量已达到286.6万吨。

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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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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