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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附方案及整改清单)

时间:2017-05-03 15:47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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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自治区水利厅统筹推进、督促指导违规使用水资源整改工作。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通辽市等相关盟市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违规使用水资源整改工作负总责,按期完成整改工作。

(一)加快推进水权转让项目。2017年6月底前完成55个水权转让项目中的8个项目的取水许可证发放工作,自治区水利厅督促相关盟市和企业向黄委会申领取水许可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其余12个已投产水权转让项目取水许可证发放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鄂尔多斯水权转让二期水权转让项目的工程核验工作,推动加快鄂尔多斯二期水权转让项目的取用水手续的办理。对于其余的35个水权转让项目,根据各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和工程建设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无望上马的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及时收回其水权转让指标并配置给其他的企业;对于新投产具备发放取水许可证条件的企业,及时督促企业申领并协调黄委会发放取水许可证。

(二)加快推进供水工程建设。2016年底前,完成大草湾供水工程建设(为乌审旗纳林河工业园区供水,其中包括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2017年底前,完成亿利化学项目黄河供水管线连通工程(为鄂尔多斯亿利化学供水)和图克工业园区供水工程建设(为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供水);2018年底前,完成中天合创黄河供水管线预留东胜区装备制造基地分水口供水管线联通工程(为鄂尔多斯市源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京东方)供水)和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园区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建设(为中轩生化有限公司供水)。

(三)加快水源置换工程建设和封井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通辽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奈曼旗宏基水泥有限公司、晨烁天易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中水置换地下水工作;完成呼和浩特天野化工、中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自备井封井工作。2017年8月底前,完成巴彦淖尔华能乌拉特电厂和巴彦淖尔市临河热电厂水源置换工作。

(四)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将地下水管理、水权转让、中水回用等具体工作纳入到《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016年度考核工作方案》中,2017年对相关盟市主要领导进行考核。加强对各级水资源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每年开展一到两次全区范围的执法检查,加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力度。

(五)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二、煤化工行业耗水量巨大,目前自治区已建成投产29家,在建7家,取得“路条”9家,将新增用水4亿立方米,其中鄂尔多斯市将新增用水量3亿立方米,如不采取措施,水资源和水生态失衡问题将更加突出。

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各盟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改委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

整改目标:2018年底前,对违规使用地下水、取用地下水超标准的项目进行核查,监督企业完成整改任务。2020年底前建立起煤化工项目建设规模和产业布局与区域水资源、水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的体系,不能因为煤化工项目的上马而侵占生态及其他行业用水。

整改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盟市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煤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空间布局和环境承载能力负总责,并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划。

(二)严格控制煤化工项目上马。自治区发改委在确定煤化工等高耗水产业布局和规模时要配合自治区水利厅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严把煤化工项目准入门槛,水资源短缺地区不再布局煤化工项目,严禁煤化工项目侵占生态用水及其他行业用水。

(三)严控区域取水总量。自治区水利厅在批复煤化工等项目水资源论证时,按照不超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定的各区域总量控制指标为准则,对于已经达到或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乌海市等地区,必须通过水权转让或使用再生水等方式解决,不再新增取水量。对于煤化工项目,严禁使用地下水、鼓励使用中水和疏干水,控制使用地表水。

(四)加强煤化工等项目的日常用水管理。2017年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发改委对全区煤化工项目核查,重点核查违规审批、使用地下水,超指标用水等行为,责令其2018年底前完成整改。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对煤化工企业用水进行实时在线监控。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加强各行业用水监督管理,每年针对地下水管理、取水许可审批和水功能区监督等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十三、呼伦贝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突出。全市70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只有10个基本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及综合整治。水源保护区内虽建有警示标识,但未建立明确的地理坐标。

责任单位: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环保厅、住建厅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整改目标: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完成60个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综合治理,确保水源地取水水质达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不低于现状或逐步好转目标。

整改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呼伦贝尔市成立专项整改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将整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旗市区和相关部门,明确具体整改措施、责任人及完成时限,整改一个,销号一个。

(二)对全市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所有在用、备用和规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逐一排查,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履行报批程序。

(三)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逐一完成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对一级保护区进行围封,设专人管理,安装视频监控、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水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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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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