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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附方案及整改清单)

时间:2017-05-03 15:47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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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针对再生水回用率低的问题,一是加快推进包头市污水资源化利用再生水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建成后,全市再生水利用率将提高到35%以上。工程总投资5.2亿元,新建再生水管网226公里。二是统筹水资源优化配置,按照“分质供水、集中就近”原则,鼓励各类用户优先使用再生水,对符合使用再生水条件的用户,限制提供其他优质水源,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整地下水、自来水、再生水价格,使再生水价格具有比价优势,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分配。

(三)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九、自治区主管部门未经检查、核实城镇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及达标情况,违规发放运行补贴。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立即停止违规发放补贴行为,严格执行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运行补贴有关规定。

整改措施:

(一)制定并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规范化考核办法及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上半年完成全区污水处理厂运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与自治区环保厅在线数据平台的对接工作;

(二)2017年上半年,完成对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上年度考核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按照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和年底考评结果,对污水处理厂运营进行奖励。对违反规定,虚报套取、截留挪用奖励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减其下一年度奖励资金或取消该地区的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十、地下水超采严重。2011年至2015年,全区新增灌溉机井19.75万眼,占现有灌溉机井的35%,全区33个地下水超采区年均超采量达6.27亿立方米,超采导致多盟市地下水水位下降明显,仅2014年至2015年,通辽、呼和浩特和包头地下水水位分别下降0.85米、0.62米和0.31米。

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各盟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

整改目标:到2020年,通辽、呼和浩特市区和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三个大型超采区的压采量达到超采量的60%以上,水位达到控制水位,其余30个超采区达到采补平衡,水位达到控制水位,水位不再下降。

整改措施:

自治区水利厅统筹推进全区地下水超采整改工作;各盟市党委、政府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制定或完善超采区整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地方党委、政府对其辖区的地下水管理及超采区治理负总责,对于跨行政区的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党委、政府负总责,于2017年根据《自治区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和《内蒙古自治区重要水源和地下水超采区水量水位双控制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梳理治理措施和部门分工,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制定或完善超采区治理工作方案,做到“一区一案”。

(二)加强灌溉机电井管理。以旗县为单元,2017年年底前完成“十二五”新增灌溉机电井摸底调查工作。对于合规的灌溉机电井,于2018年底前完善相关手续;对于可能造成新的超采区或其他不合规的机电井,于2019年底前完成封闭工作。对于新增灌溉机电井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项目,均按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合理控制新增灌溉机电井的布局和规模。

(三)加快超采区治理。上一级党委政府对下一级党委政府负责的超采区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并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水十条”考核,确保按照治理方案落实压减灌溉面积、节水改造、水源置换及监测等各项治理措施。自2017年起,自治区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要水源和地下水超采区水量水位双控制方案》的要求,对全区33个超采区和58个重要水源地的取水量和水位进行考核。

(四)继续加大违规取用地下水检查工作。逐年针对重点园区和企业开展地下水专项检查工作,对盟市和企业的重点问题进行现场检查,逐一对接,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将其和封闭地下水源井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差异化指标。

(五)逐步提升地下水监测水平。2020年前完成自治区2000眼地下水监测井建设,建成覆盖全区的地下水监测网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超采区治理和地下水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三十一、违规使用水资源。督察组现场检查69家用水企业,有23家存在违规使用水资源问题。2004年以来,自治区职能部门累计受理55个水权转让项目,实际仅完成3个,导致本应取用地表水的工矿企业大量违规取用地下水。巴彦淖尔临河热电厂、巴彦淖尔华能乌拉特电厂、鄂尔多斯京东方源盛光电、鄂尔多斯中轩生化等企业无证取用地下水;呼和浩特天野化工、中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在限采区内违规取用地下水;因引黄工程或中水工程不到位,鄂尔多斯亿利化学、鄂尔多斯博大实地化学、鄂尔多斯蒙大新能源、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通辽中联水泥、晨烁天易新能源等企业违规取用地下水,各级水利部门水资源监管力度不足。

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通辽市等相关盟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整改目标:2018年底前完成20个已投产水权转让项目的取水许可证发放工作,其余35个水权转让项目将根据各项目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进展,实施动态管理,收回久拖不建项目水权转让指标;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水源置换工程建设和违规地下水自备井封井工作,杜绝违规使用水资源。各级水利部门加大水资源监管力度,严禁违规使用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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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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