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海域工程排放油废(污)水许可办法》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2-12-11 |
| 发文单位 | |||
| 文件号 | |||
| 摘要 | 民国91年12月11日订定第1条 本办法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 公私场所从事海域工程不得排放油、废(污)水于海洋。但其排放油、废(污)水符合海洋放流水标准且无降低海域环境分类之虞,经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取得排放许可文件者,不在此限;其经许可者,应依许可内容排放。第 ... | ||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2002-12-11 |
| 发文单位 | |||
| 文件号 | |||
| 摘要 | 民国91年12月11日订定第1条 本办法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 公私场所从事海域工程不得排放油、废(污)水于海洋。但其排放油、废(污)水符合海洋放流水标准且无降低海域环境分类之虞,经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取得排放许可文件者,不在此限;其经许可者,应依许可内容排放。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