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96-10-16 |
| 发文单位 | |||
| 文件号 | |||
| 摘要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管理,发挥蓄滞洪区的功能,减少分滞洪水淹没损失,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蓄滞洪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贮存和调蓄洪水的青甸洼、盛庄洼、黄庄洼、 ... | ||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96-10-16 |
| 发文单位 | |||
| 文件号 | |||
| 摘要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管理,发挥蓄滞洪区的功能,减少分滞洪水淹没损失,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蓄滞洪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贮存和调蓄洪水的青甸洼、盛庄洼、黄庄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