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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征意见

时间:2011-12-03 20:35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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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今日,全文发布修改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时间截止2012年1月10日。

意见稿共七章49条 涵盖5方面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四十九条,从5个方面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就能行了管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主体和程序,明确规划内容,强调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增强规划的权威性。
二是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活动,要求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加大财政投入,鼓励社会投资,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并明确了对设施建设的要求。
三是明确要求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排水户应当申请领取接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明确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排水户的责任和义务以及防治内涝灾害的有关措施。
四是确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许可制度,明确对维护运营单位的要求,规范污水处理费的收取、管理以及使用,规定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五是规范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养护,强化应急处理措施,划定设施保护范围,明确禁止从事危及设施安全的活动,加强施工中对设施的保护,明确排水主管部门的督查责任。

雨水管道擅排污水 个人最高拟罚三万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混接雨水、污水管道的;擅自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排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排水单位可以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012年1月10日前截止 民众可通过三种方式提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年1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zps@chinalaw.gov.cn

    为深入解读《条例》修改稿,并提供建议,中国水网将邀请业内专家就其进行评议。同时为促进网友参与,中国水网专门在水网论坛开展“征求意见”活动,希望有更多网友可以珍惜自己的难得的权利,积极参与政策献言。中国水网会在活动结束时,将网友意见汇总,一并成文,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敬请支持、参与与关注。

 

相关阅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编辑: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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