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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收供水二次加压费就是降水价吗?

时间:2009-11-18 09:06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刘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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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报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水价年初上调后当地部分居民反映水价过高,尤其对综合用水价格中的二次加压费提出质疑。

齐齐哈尔决定11月1日起暂时停止收取供水二次加压费,使综合水价由4.2元/吨降至3元。并且对出现的亏空费用,由齐齐哈尔市政府全部负担。由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测算、核定出合理的二次加压成本后,再将低于原来的二次加压费,纳入到自来水价格中。在今年自来水价格上涨呼声风起云涌之时,齐齐哈尔却逆道而行,赚足了各大自来水公司及媒体眼球,受到极大关注。但是,停收二次加压费就等于降水价吗?根据中国水网记者的调查,二者并不能直接划等号。

什么是二次加压费?

二次加压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水压在达到国家行业标准(又称“常压供水”)的情况下仍不能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或在用水高峰不能满足用户用水需要,采取辅助措施后才能确保用户正常用水的一种方式。根据情况不同,二次加压可分为一级加压、二级加压、三级加压……等。二次加压供水往往通过独立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二次加压供水系统去实现,如储水设备、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输水管网和泵房等。

加价又称“加压费”。顾名思义,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因为发生二次加压,在自来水价格之外另行加收的与二次加压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二次加压供水所消耗的动力费用、设备损耗、日常维护修理、清洗消毒、人工费用等。

二次加压费该由谁出?

城市公共供水二次加压的费用到底该谁出?有的说该供水企业出;有的说该物业服务公司出;还有的说该消费者出。搞清这个问题就要了解二次供水建设构成。

目前国内城市公共供水建设二次供水加压站有两种情形,一是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一是房地产开发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为管网配套建设的加压泵站,其产权属供水企业,投资、日常运行费用和后期维护更新费用进入售水成本,通过水价体现出来,由全体消费者承担。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为某供区单独建设的加压站,因为其特定群体而建设,建设投资由该供区全体业主承担,产权归该供区全体业主共有,日常运行费用和后期维护更新费用通过另行加收二次加压费的方式收取。而房地产开发商为开发的小区建设的加压站,其建设投资已经进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在售房价格中反映出来;日常运行费用绝大部分小区已包含在物管费中,也有在物管费外另外加收二次加压费的;后期维护更新费用有通过加收二次加压费收取的,也有动用房屋维修基金的,不足部分由业主承担。

国内部分城市二次加压费加价模式

近几年来,国内许多城市都在进行城市公共供水二次加压加价方式的实践与探索,如南京、沈阳、辽宁朝阳、内蒙古通辽、黑龙江齐齐哈尔、四川遂宁等,各有所长。最具代表性的当数重庆市、合肥市和常州市三种模式。

重庆模式,即专业公司管理模式。

重庆市素有山城之称,高地和高层建筑十分普遍,二次加压供水问题较早出现,专门从事二次加压供水的公司应运而生。重庆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6月发布了《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12月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对二次加压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作出了规定。

重庆市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规范,二次加压供水公司负责用户“一户一表”工程的安装、维护和管理服务;负责各小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建设费用计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建成后移交给二次加压供水公司运行管理,日常管理维护费用由二次加压供水公司负责,大修理和更新费用在房屋维护基金中解决。

2008年底,重庆市二次加压供水最终价格为3.60元/立方米,其中二次加压供水加价0.80元/立方米。

合肥模式,即技术规范模式。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2007年3月颁布了《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为二次加压供水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2007年6月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分别就(系统、泵房、储水池<箱>)设计、施工与监理、验收等作了详细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核、工程监理,参与工程竣工验收,负责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后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
2008年底,合肥市楼层高于16米的居民用户均要收取二次加压供水加价1.05元/立方米,最终供水价格为3.20元/立方米。

常州模式,即政府支持模式。

对新建高层住宅(18米及其以上),江苏省常州市由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照《常州市市区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和《新建高层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建设、管理维护和运行费用按建筑物高低分类,由开发商按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18米≤建筑物高≤45米18元/平方米、45米<建筑物高≤75米26元/平方米、75米<建筑物高30元/平方米),并进入房屋开发成本;10年后,其管理维护和运行费用再进入水价销售成本。建成后统一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

常州市还制定了《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和《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该市将已建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改造列为市政府“2008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拨款9000万元,专项用于尚有的56个小区、21200户老用户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改造。

2008年底,常州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57元/立方米,不再收取二次加压供水等费用。

由此可见,二次加压费与水价之间的关系在各个地区表现不同,而停收二次加压费,并不等同于自来水公司水价下降。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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